游乐设施招租赁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5篇

其实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你现在知道合同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篇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__________________”游船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游船出租给乙方使用。该船基本情况完好,乙方已对甲方所租的游船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船。

风险告知:租车前要审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必须有法人营业执照和运输许可证,很多汽车租赁公司没有这两个证书,租车人在租车前首先要检查汽车租赁公司的资质情况,否则常常会出现汽车租赁公司欺诈消费者的情况。

二、甲乙双方议定"_________________”游船租金每年人民币______元整(¥

_________)。(每月人民币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租赁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当年租金。

四、“__________”游船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乙方有权使用:___________游船,合法经营。

五、“___________”游船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遵守水上交通法规,合法经营。

2、如需对游船进行改造或增扩设备,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自理。

3、承租期间该游船设备损坏的,乙负责赔偿或给予修复。

4、乙方应保证游船按时参加国家海事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的船检并承担船检费及购买规定的保险(每年船检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并出据船检所需的证明和相关手续)。

5、承租期间,游船如发生安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事故,乙负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

6、乙方应在承租期满时在适航状态下把游船及其附属物(附清单)完好的交还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该游船,应提前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合同。

六、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当期应收租金的千分之十向乙方加收违约金,超过30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关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一、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为包人工费

二、承包内容

工程主体悬挑双排脚手架的搭除(包括预埋铁环、预留洞的的留置等),包括安全通道、临边和洞口防护、安拆卸料平台、上人架板的铺设、所有架杆、花格板刷漆等内容,挂广告牌、标语牌、楼层牌等,扣件、钢管、架板、密目网等材料的`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堆放码垛(包括所需材料装卸车)。

三、质量要求

1、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按《脚手架搭设与拆除规范》作业,确保搭设质量达到合格目标。

2、按照外墙脚手架搭拆、洞口临边防护的相关规范及施工单位专项搭拆方案及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搭拆。

3、外脚手架和密目网、安全网必须随时做到整洁完好,外脚手架伸出屋面和密目网外的长度要统一。

4、架子搭设时与建筑物拉接必须牢固可靠。

5、搭设的架体必须保证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脚手架不倾斜、不弯曲、不摇晃、架子搭设时做到杆件横平竖直。

6、必须加强过程控制,每一阶段脚手架或防护安装完毕后,首先自检合格,然后交由项目部、监理检查验收。同时做到工完场清。

7、脚手架的安装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劳保用品,安全帽系住下颚带,安全带必须高挂抵用。

7、脚手架的拆除必须有专人看守,严禁高空抛物。

四、进度要求

严格按照甲方的进度要求进行施工。

五、安全责任

1、架子班对所进场的架杆、扣件、架板等负责全面管理责任,施工现场周材堆放要合理

2、进场工人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违章作业,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种操作规程,否则发生事故后果自负,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甲方责任和义务

1、施工前下达详细书面的技术、质量、安全、进度交底任务书,全面负责施工技术指导工作,及时解决乙方在施工工程中的各种问题。

2、协调各种施工的流程,合体安排施工计划,为保证工程顺利进展,积极创造良好的施工条件和生活条件。

3、提供乙方人员住房,乙方人员必须遵守生活区的规定。

七、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项目部的管理,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

2、经常对工人进行法纪、安全、技术等教育,不能让违法、违纪、打架、斗殴、偷盗现象发生,如有发生,后果自行负责。

3、如因乙方过失或故意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违约责任

违约方承担责任,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九、文明施工

1.按照项目部要求,市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文明施工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该班组所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包括机具必须按照施工单位以及项目部要求进行堆放和安装。

十、承包单价

1.按图纸建筑面积元/㎡计算。

3.以上均为一次性搭拆(若未按规范搭拆甲方要求拆除重新搭拆的架子视为一次性搭拆)。

十一、付款结算方式:。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时自行终止。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可另行补充协议,享有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工地办公室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篇3)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房屋情况

1-1甲方将坐落于区道号室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结构框架,房屋类型多层(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其他,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未(已/未)设定抵押。

1-2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第一条)。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三条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合同继续履行,以甲方实际交付乙方房屋之日起计租。

3-3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每日按欠缴租金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租赁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承租房屋内的物品搬出,否则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如有相关费用没有结清的情况,双方同意甲方将有权限制同等价值的物品搬出作为抵押物,在双方限定的时间内仍不能结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处置该抵押物品。

3-5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之日起5日内,如乙方使用该房屋地址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应完成注册地址的变更,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乙方逾期未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的,自合同期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成之日止,乙方向甲方支付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每日双倍租金金额的违约金。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日租金)为元(人民币);如双方达成续租意向,日租金另议,按5%-8%递增;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第一年度每套(年租金)为元(人民币);

4、租赁期间房屋由乙方免费使用。

4-2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免租金。

4-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拖欠租金在二个月以内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每日按欠缴租金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二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按上述4-3-1项约定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欠交的房租、水电费和承租期内损坏甲方房屋设施及建设结构等费用,并提供相应注册地址变更证明材料后,剩余部分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5-2租赁期间,因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供暖(冷)、物业管理、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恢复房屋交付时原状。如因乙方未按要求向所属供水、供电、供暖部门交齐相关费用等原因,对甲方造成招租困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补偿。

5-4双方租赁合同到期,乙方交还甲方该房屋时,应补齐采暖费(热能损耗费)等费用,如退租时乙方仍为欠费状态,乙方认可,甲方从押金里扣除相应的费用,不足部分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责任。

第六条房屋使用和维修

6-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因房屋主体结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必须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负责租用房屋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因违法行为或管理不当造成的灾害性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如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应由乙方全权负责及赔偿。

6-2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一第二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由甲方负责正常维修,承担维修费用;如因乙方使用不当,人为损坏的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6-4乙方不得在所租赁房屋内从事危险、有污染、有异味、有噪音、有震动等影响其他业主的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一切损失及后果。

第七条房屋转租及出售

7-1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按合同租金总额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7-3甲方在租赁期内拆除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提前解除合同

8-1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第九条其他条款

9-1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发生,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一第三条)。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4乙方已对合同及附件所述内容全部知情,无异议。

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房屋租赁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6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9-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诉诸法律解决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此支付的律师费、因守约方保全违约方财产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责任险支出的费用、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9-8在租赁期限的最后六个月内,甲方有权带领预期的承租人查看租赁场所,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但查看时间应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篇4)

车主(甲方):

承包人(乙方):

甲方有出租车一辆(绿色),车牌号为小包给乙方。甲、乙双方就小包细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小包到为止;

二、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小写:元),作为风险抵押金。

三、乙方给甲方租金每天(小写:元),一天一结。

四、乙方在包车期内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及人身伤亡,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予负责,包车费用租金照付,不得拖欠。

五、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以上合同,如合同正常到期,甲方退还风险抵押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七、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补充。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九、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违约金。

十、合同到期后,如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退还乙方元押金。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关于游乐场租赁合同(篇5)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发共和国合同法》及机械设备经营使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根据经营需要,乙方租用甲方设备,双方为明确责任,经协商签订此合同并遵守。

一、租赁机械及租赁标准:

乙方租用甲方60吨龙门吊两台。租赁费为:二台龙门吊每个月租金按人民币肆万伍仟元(不足壹月两台龙门吊计壹仟伍佰元每天)结算。本价格不含税金,税金由乙方负责交纳。

二、租赁时间:租赁期为约5个月(最终按实际天数结算)计算,日期以甲方龙门吊安装、调试、检测合格之日计算,在工程结束拆除运甲方之日终止,乙方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约年月

三、租赁机械运输及责任:

1、租赁设备进出场全部费用计肆万伍仟元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设备的安装、拆除及运输。

2、甲方负责二名航吊机操作员与租赁设备一起进场,航吊机工资及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每人每月2400元。平时每月发放生活费850元,其余工程结束后一次性结清。

四、租赁机械的事故赔偿:

1、甲方二名航吊机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懂得《十不吊》的操作规程,如因违章操作发生的事故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机械在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如机械发现故障,乙方应立即向甲方通报,甲方应及时修复,如因轨道及航吊基础的质量问题发生的机械损伤,甲方应及时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间对龙门吊及参与龙门吊的施工人员购买机械损失和人身事故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可协助办理保险手续。

五、设备维护保养:

设备应属正规厂家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日常保养及维护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须提供技术人员及有关出厂合格证、检测,设备质量问题由生产厂家负责并予以文字说明。

六、费用收取及保证金的交纳:

1、根据租赁合同,甲方从合同生效之日期每月(不足一月以天计算)向乙方收取租赁费肆万伍仟元,乙方应主动在当月底前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不得拖欠,如果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停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设备退租时所有费用要结清付清。

2、此保证金不得作为租赁费冲抵,保证金到位才发运设备。

3、办理退租手续时,乙方应保证龙门吊机况良好且能正常运转,否则一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出库时的机况鉴定另附清单)。

七、设备外接电缆由甲方负责,行走轨道由乙方租赁每吨每月120元。

八、本合同生效后,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获得机械租赁期内的使用权,但不得将属于资产的租赁机械用作进行出借、担保、投资、还债、转让、变卖等超出使用范围的活动行为。

九、违约仲载机构: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十、备注1:本合同需经第三方担保

十一、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担保方一份。经各方签字后生效,租赁结束后自行终止。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开乐园淘气堡要多少钱?

注意,大概需要几万到十几万不等,下次问的时候请尽量问题描述清楚一点哦。

1、这个还是不错的,好多的孩子都喜欢玩。一般是几万到十几万不等,淘气堡都是按面积计算的,还有当地的租金,而且商家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场地定制各种淘气堡。

2、综合性购物商城一般分类明确,吃喝玩乐购等一体化,所以这种商城人群一般都比较旺,而且有单独的楼层是儿童专区,是室内儿童游乐的首选场地。

3、租赁型商城:这种商城一般是刚开始租赁费用不会太高,一旦招商成功人气也会很大,对于关心租赁费用的可以选择这样的场地。

4、超市型的购物商场:这种一般人气很旺,只是入住困难,如果有一定的关系可以进去,对于室内儿童游乐场是最佳的选择地点。如果有步行街、繁华街道临街店面也是很不错的选择。

注:建议您不要单独只做淘气堡,可以附带一些其他板块,这样比较有吸引力一些,单独的淘气堡是很难长期经营下去的。

全县共50万人的县城娱乐开游乐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投资?

要在全县人口为50万的县城开设游乐园,您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条件和因素:

1.土地和场地:您需要寻找适合建设游乐园的土地和场地。这可能涉及到租赁或购买土地,并确保其符合游乐园建设的规划和要求。

2.投资资金:开设游乐园需要一定的投资资金,包括土地购置、设施建设、设备采购、人力资源和营销等方面的费用。您需要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到项目中。

3.执照和许可证: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游乐园经营的执照和许可证。您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满足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4.设施和设备:游乐园需要各种游乐设施、游戏设备、安全设备等。您需要选择适合的设施和设备,并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5.人力资源:您需要考虑招聘和培训合适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运营人员、安保人员和客服人员等。确保团队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经验。

6.市场调研和营销策略:在投资之前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县城的游乐园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制定有效的营销策略,吸引游客和提升知名度。

7.安全和风险管理:游乐园经营涉及安全风险,您需要制定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购买适当的保险,以应对潜在的风险和责任。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基本条件和考虑因素,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法规和市场需求而有所不同。在投资开设游乐园之前,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游乐设施租赁取得的收入怎么转成本

1、首先将与游乐设施租赁业务密切相关的成本进行分类。这些成本包括设备维护、设备折旧、人员工资、保险费用等,确定直接与游乐设施租赁业务有关的成本,并将其直接分配给这项业务。例如,设备维护和保养费用可以直接归入游乐设施租赁的成本类别。

2、对于租赁的设备,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和价值,计算折旧费用。折旧费用表示每年设备价值的减少量,可以作为成本分摊到每笔租赁收入中。其次

3、最后在计算总成本后,将其减去游乐设施租赁的总收入。这将得出租赁业务的净收入,即扣除成本后的可盈利金额。

儿童乐园投资预算是多少?

成本的预算要根据多方面来的,例如房租,装修,设备,宣传费等,这几方面又有很多其他因为。就拿房租来说,所在城市不同,房租价格有不同。具体如下:

一、场地租金

小型儿童乐园的场地租金与当地消费水平、场地位置、场地面积等因素有关。首先,当地的消费水平直接决定了小型儿童乐园的租金多少、设备价钱等费用,而消费水平主要看是一线城市还是二线城市,是城市还是村镇。

二、游乐设备费用

小型儿童乐园场地的选择至关重要,是影响日后场地收益的重要因素。开小型儿童乐园建议选在商业活动密集区、人口密集区、客流量中心、人群聚集区等。当然,好的位置租金也更贵一些,面积越大,价格就越贵,因此面积大小不一样场地租金当然不一样。

三、场地装修费用

场地装修主要包括地面铺设、吊顶、灯具、墙面装饰等等,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关于小型儿童乐园的场地装修,开心哈乐的建议是,装修风格要贴合整个儿童乐园的风格,最好是等儿童乐园CAD效果图出来之后再开始装修。此外,装修费用不要高于游乐设备的购置费用,毕竟游乐设备才是主角,装修只是辅助。一般来说,100平米的小型儿童乐园装修费用大概3万。

四、宣传费用

开小型儿童乐园一定要做好前期宣传,宣传方式有广告单、宣传册、短信、代金券、优惠券、礼品、团体活动等,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在周围人群中广而告之。在后续可以做一些推广活动,比如团体活动、亲子游戏、快乐早教等,利用游乐项目持续增加小型儿童乐园人气。

扩展资料

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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