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警示约谈

教各位前辈,国发40号文是什么文件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安全发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事故总量和重特大事故大幅度下降,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年均减少约1万人,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各项指标显著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践表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对新时期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科学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处于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高峰期,安全基础仍然比较薄弱,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比较突出。安全生产工作既要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结构性和区域性问题,又要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要把这一重要思想和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建设的每一个环节,使之成为衡量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标准,自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实现安全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期待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意识不断增强,对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改善作业环境、保障职业安全健康权益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经济社会发展重中之重的位置,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真正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使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的基础之上,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自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速度、质量、效益与安全的有机统一,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事故预防为主攻方向,以规范生产为保障,以科技进步为支撑,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五)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促进区域、行业领域的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安,综合治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安全准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筑牢安全生产基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加快安全科技研发应用,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培养,创新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制定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要求,制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大型桥梁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和地下管网等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安全法规规章。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抓紧修订完善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尽快健全覆盖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区域联动等制度,形成规范有力的制度保障体系。

(七)加大安全生产普法执法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自觉性。加强安全生产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强化相关部门及与司法机关的联合执法,确保执法实效。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的惩治措施。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八)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厉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查找安全漏洞,完善相关管理措施,切实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九)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落实地方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省、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相关部门、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十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政府要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十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行业领域普遍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将评价结果向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十五)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深入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切实抓好煤(矽)尘、热害、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和治疗,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十六)深入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整合技改。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完善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扶持政策,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完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对不具备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按规定停产整改、重组或依法关闭。继续运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扶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加强对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管理,加快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和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十七)加大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力度。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修订完善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客运车辆挂靠运营,禁止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研究建立长途客车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格按规定强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实行联网联控。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加强桥梁、隧道、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继续强化民航、农村和山区交通、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特别要抓紧完善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依法强化校车安全监管。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优化化工企业布局,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各地区要积极研究制定鼓励支持政策,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整治,加强和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管理。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十九)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研究制定充填开采标准和规定。积极推行尾矿库一次性筑坝、在线监测技术,搞好尾矿综合利用。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等科技示范工程。加强陆地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的安全管理,重点防范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海上溢油等事故。

(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排查治理起重机、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健全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不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消防、冶金等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和建筑外保温材料。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安全责任制,严防拥挤踩踏事故。加强冶金、有色等其他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农机和渔船安全管理。七、大力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二)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探索建立中央、地方、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加大对贫困地区和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三)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建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安全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的研发,在事故预防预警、防治控制、抢险处置等方面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企业必须加快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提高生产安全防护水平。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科技支撑服务体系。

(二十四)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的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把安全产业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产业,积极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五)加强安全人才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办好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中高级安全工程与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加快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加强在岗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改善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六)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7个国家级、14个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整合应急资源,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事故医疗救治能力。建立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七)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和基础条件。健全省、市、县及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快建设应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加强安监、气象、地震、海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强化应急物资和紧急运输能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二十八)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高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九、积极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二十九)加强安全知识普及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广播等多种形式和手段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全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思想意识。在中小学广泛普及安全基础教育,加强防灾避险演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努力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大力开展企业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员工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过程中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建立完善安全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型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加强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推动安全文化发展繁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繁荣。加强安全公益宣传,大力倡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主题公园、主题街道和安全社区,创建若干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推进安全文化理论和建设手段创新,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切实发挥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三十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合力。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乡镇要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三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三十三)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支持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

  (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

  (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

  (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

  (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

  (二)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

  (三)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

  (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

  (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

  (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

  (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

  (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

  (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各级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化四到位是指什么

五化指预防的法治化;受理的法治化;办理的法治化;监督追责的法治化;维护秩序的法治化。“四到位”包括:受理、办理、监督、处理的到位,通过四项到位促进事项的化解。

1、强调的是源头治理和梳理排查,也就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在前端预防的过程里,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解决问题的效率;作为工作人员什么都要懂一点,特别是征地拆迁、劳动关系、涉法涉诉这些领域。

2、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判,并精确分配任务;一方面,在登记环节,需全面登记信访要素,并作出初步判断;另一方面,信访部门需要敦促职能部门及时受理信访事项,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同时做好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工作。

3、首先是依法分类,将信访事项分为意见建议、申诉求决等类。对于建议类事项,比如兴建游乐设施、体育场所等,信访部门与职能部门需共同评估诉求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4、对于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推诿扯皮、错误引导行为,必须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信访部门的“三项建议”权;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敷衍了事、责任缺失的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通报;

5、对于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对于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借信访之名施压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及时追责。

安全生产通知

安全生产通知范文(通用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都跟通知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通知是运用广泛的知照性公文。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恰当的通知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安全生产通知范文(通用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通知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为全省交通运输事业安全发展、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环境,20xx年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政府和厅党组关于安全应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紧紧把握“五个更加注重”的实践要领,以规范管理为抓手,以落实安全应急责任为主线,以“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以科技创新和教育培训为支撑,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的,抓管理、重预防、强基础、上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水上交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无责任事故,道路运输事故总量与2012年同比下降;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企业负责人、安全应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100%。重点岗位持证率达到100%;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年底前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健全完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演练等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能力,为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当好先行提供安全服务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平安交通”创建活动。

  1、深入开展以创建平安公路、平安高速、平安车辆、平安车站、平安船舶、平安港口、平安渡口、平安工地、平安校园、平安院区、平安春运为重点的“平安交通”创建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文化,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队伍素质。

  2、制定《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平安交通”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措施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有序推进,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3、加强“平安交通”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创建活动合力。把“平安交通”创建活动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相互衔接,推动创建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二)继续推动安全监管、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4、继续扎实推进安全生产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建设,夯实安全应急工作基础,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5、继续加强安全应急机构、装备、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机构设置、人员素质、规章制度、工作职责、技术装备、经费保障“六到位”。

  6、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建立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其他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层级责任制和关键岗位人员安全承诺制。进一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7、严格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和审批,加强安全生产调研和现场安全监管,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8、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推进长途客运车辆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继续开展“安全带-生命带”工程,落实营运客车安全告知制度,深化旅游包车安全整治成果,加强异地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城市公交运营安全管理的指导。

  9、加强货运车辆安全监管,研究制定《河南省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完善货运安全保障体系。

  10、保障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扎实做好春运、长假及“两会”、汛期等重点时段以及冰冻雨雪期间的安全应急工作,做好预防预警,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及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11、组织编制《交通运输应急救援指导意见》,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快速处置能力建设。

  (三)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积极有序地推进重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客运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完成达标考评,使企业各生产环节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13、认真组织考评员培训考试工作,严把考评员申请资格条件关、考评员培训师资质量关、考评员培训教材关、考评员资格考试关,建设一支高水平考评员队伍。

  14、切实做好考评机构认定和考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考评机构准入,加强考评机构日常管理,严格规范考评机构考评活动,确保考评结论客观公正。

  15、加快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省级平台建设。

  (四)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

  16、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安全隐患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对道路水路运输、城市客运、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17、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入开展长途客运、旅游包车、渡口、渡船、水上客运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指导和监督治超安全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整治。

  18、强化工程建设施工和公路桥梁设施安全管理。继续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全面推行桥梁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继续开展防坍塌和防高空坠落专项行动,加强特种设备和火工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城市公交运营支持、危桥改造和渡改桥等工作力度。加强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监测监控,加大公路养护力度,提升保通保畅能力。加强浮桥安全监管,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五)切实做好“双基”建设“攻关年”各项工作。

  19、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装备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

  20、强化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督促检查、应急救援等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开展基层执法规范、行政规范、服务规范、监督规范、建设规范五个方面建设,梳理建设年、突破年存在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统一标准,集中攻关,做好迎检准备,确保顺利通过交通运输部对“双基”建设的考核评估。

  (六)继续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22、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安全常识“五进”、发放宣传资料、事故案例剖析等方法,普及安全知识、传播安全文化、弘扬诚信守法精神。引导交通运输企业设立事故警示日、警示教育活动周。

  23、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单位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和方案,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完善培训设施,充实教材内容,坚持按需施教。继续深化班组长教育培训,提高班组长安全管理水平。

  24、全面组织各级主管人员、企业负责人、业务骨干、一线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强化新进人员、转岗人员、农民工的技能教育,重点强化实际操作和现场安全培训工作。厅属有关单位、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办二至三期安全应急管理培训班,省厅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应急管理干部培训,通过培训、轮训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七)持续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25、认真开展“机制创新年”活动。健全完善应急管理分析研判、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联动、风险排查、处置评估、征用补偿、情况通报等八项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能力。

  26、建立与公安等专业力量协作机制,积极推进反恐怖防范工作,开展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反恐防范评估,加强物防、技防、人防建设。

  27、督促重点企业加大对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不断修订完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河南省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方案》,抓好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从业人员应急实际操作能力。

  28、逐步建立完善部门之间、行业领域之间、各类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率,确保发生事故能得到尽快抢险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29、指导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开展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专题研究,制定管理办法,为轨道交通顺利运行提供安全保障。

  (八)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信息化建设。

  30、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应用。加快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和应用,提高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综合防范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广应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31、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和重大风险源数据库,深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研究总结安全生产规律,推进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32、加大河南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与救援中心、河南省公路水路安全畅通和应急处置系统、河南省水上交通应急搜救中心三个项目建设推进力度和推进速度,尽早建成,发挥作用。

  33、研究建立烟花爆竹公路、水路运输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完善路网运行管理与应急处置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运输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九)强化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4、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加大领导干部和部门负责人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将安全责任的落实作为单位和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评优、评先、晋升相结合。

  35、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36、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责任追究、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引咎辞职、进驻监管、限制准入、关闭取缔、列入黑名单等制度。

  安全生产通知2

各县(市、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五一”节日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做好“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切实加强“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针对“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及本单位实际,加强对事故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实防范措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特别是针对“五一”节日的特点,突出重点,加强对交通运输、旅游、消防、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领域的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一)交通运输领域。要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段、临水临崖危险路段和道路设施安全检查,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电动车、校车和学生接送车辆、营运客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挂车、工程运输车等车辆的安全管控,严厉查处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和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水域和渡口、渡船的检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旅游领域。要严格落实各类景区景点、旅游项目、旅游设施的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对旅游交通运载工具、大型游乐设施等高风险环节的安全检查。要督促落实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对游乐园、农家乐、旅游景区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使用单位做好节日期间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五一”期间举办的各类庆祝、游乐等大型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细致制定方案,落实防范措施,严防拥挤踩踏的事故发生。

  (三)消防领域。要深刻吸取天台“2·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大对休闲场所、旅馆、饭店、歌舞厅、放映厅、网吧、商铺、加工点(特别是电镀厂)等场所的检查力度,确保《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火灾事故防范底线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消除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火灾等事故隐患,杜绝此类恶性事故发生。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停业整顿。

  (四)建筑施工领域。要加强对建筑设备、施工工地、市政工程、市政管网维护及其孔桩井下作业的安全检查,防止出现违章违规操作与施工等现象,切实防范深基坑、脚手架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建筑起重机械倒塌、高处坠落等事故发生。要加强拆整地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拆整地块拆前、拆中、拆后的安全隐患排查与安全管控,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立即落实整改措施,防止拆整地块出现新的安全隐患。

  (五)渔业船舶领域。要加大对10人以上拖网船、刺网船、围网船、张网船、渔运船、冷藏船、加工船、休闲渔船、涉氨渔船等重点渔船以及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打击“人证不符”、非法载客、安全设备配备不足、通导设备失效和超员、超载、超高、超航区、超抗风力航行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自5月1日开始,严格实行东海海域将伏季休渔以及我市瓯江、飞云江和鳌江部分水域禁渔的规定。

  (六)其他重点领域。要加强危化品、工贸企业、特种设备、高层楼宇与旧住宅楼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同时,加强对民爆、民航、铁路、教育、卫生、供电、供气、供水等行业领域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三、严格值守,妥善处置

  “五一”期间,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急值守工作,严格落实预测、预报、预警、监测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及时、准确、畅通。进一步规范值班值守的`工作标准、程序和要求,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管理到位,严禁出现缺岗、脱岗现象。要结合实际,制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要果断采取措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信息,及时控制险情,把事故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安全生产通知3

各科室、各基层单位:

  20xx年春节临近,为深入贯彻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干部职工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各单位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紧密结合本单位管理实际,健全安全组织,细化安全责任,精心组织好本单位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抓好节前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各单位要针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要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

  三、抓好节前安全教育。各单位要在节前组织一次安全教育,针对节日注意事项开展局规章制度及行为规范教育,针对节日执法工作、执法重点做好相应布署。

  四、抓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安排。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值班人员和应对恶劣天气、火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力量,所有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要保持通迅畅通,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安全生产通知4

委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五一”期间全市农业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坚决防范重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委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处室、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五一”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召开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要求。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统筹调度,要强化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层层传导压力,确保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人员,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二要加强“五一”期间值班值守工作。各科室、各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值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对“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作出统一安排,并将值班值守安排情况上报市农委办公室。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必须安排熟悉业务的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严防脱岗、漏岗,严禁外聘、退休以及收发室打更人员代替应急值班值守。市农委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将通报批评。

  三要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完善各项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指挥和联动处置机制,科学应对、妥善处置各类事故。要切实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监管,遇有事故按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报告,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迟报行为。因措施不力、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因瞒报谎报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特别要严厉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通知5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燃气企业:

  20xx年春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甘建发电〔20xx〕65号)、《关于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市政公用行业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运行与防范安保工作的通知》(甘建发电〔20xx〕66号)和《关于转发<甘肃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把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的安全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二、继续强化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检查

  市建管局要督促各施工单位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深入细致开展自查自纠,严防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将施工现场封闭围挡的设置、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硬化、土方堆放覆盖、车辆冲洗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抓常抓紧。要重点检查现场值班制度、扬尘防治、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触电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坚决责令责任单位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挂牌跟踪督办;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市建管局要督促企业做好节后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施工单位在节后复工前要认真开展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尤其是做好新进场工人和转岗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将三级安全教育制度落到实处。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用起重机械、脚手架、临时用电、模板支撑、“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机具以及基坑支护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对塔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逐台检查,并作必要的维修保养。各单位自查自纠达到安全复工条件后,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复工。

  三、继续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营安全检查

  各单位要根据市政公用行业特点,立即组织开展节日期间安全生产排查,突出检查重点部位、重点岗位、重点环节,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无盲区无死角。一是城市供排水方面。强化供排水设施运行的管理维护,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等,确保供排水设施安全过冬,防止出现重大冻裂事故。市供水处要科学调度,认真监测,加强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检测检验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加强厂区和管网的巡查安保,防治人为破坏、投毒;加强对氯库、加氯间、输氯管道以及防护用具的检查和维护,杜绝出现氯气中毒事故。二是城市供热方面。市供热处要对热源、换热站及管网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巡检维修;做好供热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省电投xx分公司做好衔接,储备应急燃煤,确保如遇极端天气保障冬季供热;配合环保、工信等部门做好燃煤锅炉集中整治。三是市政道路桥梁方面。市市政处要加强市政设施的排查、维护和保养,消除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完好率;保障道路交通通行能力,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巡查和监控,保证设施畅通;做好桥涵、过街通道的安全防护工作。

  同时,各单位要加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在管道疏通维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避免作业人员中毒、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

  四、继续加大燃气安全监管力度

  公用科及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加强天然气使用管理,增强用户安全使用意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是确保天然气门站、液化气门储配站、供应站点生产、监控设施完好,做好来客记录、站区日常管理巡视等常规工作,做好安保防范。二是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最大限度消除燃气事故。三是加强管网设施监管,杜绝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范围内出现的违章作业、圈占等行为。四是积极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教育、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定期进行用户用气安全宣教及入户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继续加强应急值守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贯彻预案安排,落实应急力量,开展应急演练,出现事故及时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春节期间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应急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紧急事件要按照规定的时限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安全生产通知6

  目前,安福天气持续高温酷暑,极易诱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做好这一重点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完成,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就切实加强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安全检查,强化事故防范。各企业要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把防范高温引发的各类事故作为重要任务来抓,及早部署,狠抓落实。要在事故多发、易发的岗位和领域,全面组织排查,落实预防措施。要坚决杜绝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针对高温天气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各企业要根据高温季节的特点,切实加强对事故易发领域的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一是危化品安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做好防爆、防雷电、防泄漏等工作,杜绝人员中毒事故发生;要完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通风、降温等措施,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二是建筑施工安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防范高温中暑和触电、倒坍、坍塌、坠落等事故的发生。要加强通风不畅场所施工作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防范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三是消防安全。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措施,加大安全隐患整改力度,防范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四是交通安全。要教育职工文明行车,注意上下班安全。

  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也要根据实际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做好值班值守,强化信息报送。各企业要认真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要严格执行有关值班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安排好高温季节的值班工作,发生险情和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信息,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严防事故扩大和次生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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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

不知道您是什么行业,所以,为您粘贴以下通用内容: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性和极端重要性,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主要负责同志要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重要位置上抓,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分析本单位、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落实责任、超前防范、强化监管的工作措施,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不断深化网格化监管,健全完善公共安全监管体系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依托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健全政府安全生产领导体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九定制度”复查验收,公开安全承诺,全面深化政府、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完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规范企业网格化安全风险防控平台,细化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并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将防治风险隐患的关口前移到标准化作业全过程。建立安全风险隐患动态管理系统,适时进行危险源辨识、隐患判别与风险评价,实现对安全风险隐患的全过程控制。

  (三)深化基层安全风险管理。深化街道安全风险评估,推动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重点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风险监控。健全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实行“互动式”专家服务模式,落实高危行业企业“保健式”服务,完成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估与分级。

  (四)提升安全监管整体效能。实行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和网格化运行质量抽检制度,推动街道、部门、社区、企业自觉应用网格化监管系统。严格重点工作考核,强化网格化应用,不断提高网格化监管效率。

  三、加强“问安崂山”安全文化体系建设,营造全社会参与安全发展的浓厚氛围

  (一)打造“问安崂山”安全文化品牌。制定安全文化体系建设推进方案和安全文化测评标准,规范安全文化建设模式,凝炼“问安崂山”核心价值理念和内涵,推进安全文化制度建设,构建“观念、管理、物态、行为”四位一体的安全文化体系。

  (二)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宣教活动。公开区、街道、部门、社区、企业、学校安全承诺,在各类场所设置安全风险隐患辨识标准,促使公众更便捷地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崂山区公众举报安全隐患查处工作规则》,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与奖励制度。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力度,深入推进各类安全文化教育基地、宣传长廊、主题公园等物态载体建设。认真开展全国第十二个安全生产月和每季度“安全月”活动,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依托工会、团委、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建立安全文化宣教志愿者队伍,制作“安泽崂山”系列警示教育专题片,深入进行安全文化公益宣传。

  (三)实施全员安全文化素质培训。加快建立完善街道、社区安全培训辅导站,推进社区居民安全知识普及。按照行业分工和分级负责原则,依法实施“三项岗位”人员强制培训,加强对企业班组长和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减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抓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育良好安全生活习惯。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安全文化示范社区、示范校园和示范企业、示范班组创建工作,层层做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从提升全体居民安全素质、做好社区风险防控入手,科学合理策划实施“安全文化建设示范项目”,以项目为引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

  四、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与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顽症

  (一)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完善打非治违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问安崂山”安全隐患有奖举报机制作用,健全全民参与的“打非治违”防控体系。按照“关闭取缔一批、上限处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严格追究一批”的要求,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海洋渔业等高危行业和建设领域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全力打好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攻坚战。全面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危险点,完善危险路段道路标志、标线。推广使用货运车辆限速、限载等装置,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和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等级评估,完善客货运输车辆安全配置标准,加强旅游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动态安全监管。落实校车安装动态监管装置和高速公路营运客车使用乘客座椅安全带规定。推进危桥整治及公路安保工程建设。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患整治。健全高层楼宇火灾隐患防范、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强化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安全监管,实施建筑施工全封闭管理,推行建筑塔机防倾翻技术,严厉打击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和“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对穿越公共区域的危化品输送管道进行普查和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整顿关停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系统,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行为。突出抓好工贸行业交叉作业、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以及运输船舶、海上旅游客运等行业领域隐患治理。实施陈旧老化的供热、供水管网改造工程,开展以管道占压清除、液化气瓶组气化站并网、燃气灰口铸铁管道改造为重点的隐患治理。落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措施,突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车用气瓶安全监察。

  各街道办事处,教体、农林、商务、文化、卫生、旅游、经发等部门,都要结合行业特点,深入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

  (一)扎实推进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健全完善“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整改运行机制,严格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法定责任,督促企业自觉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即:对“零隐患”上报的企业严格落实必查制度,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的企业重点检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增加检查频率,加大处罚力度,促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严格执行《崂山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3+X”挂牌督办制度》,层层落实分级挂牌督办措施,全面梳理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部位、场所、区域,落实治理责任,解决和消除风险。每季度挂牌区级重大事故隐患不少于3项。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实施重大隐患“一患一档”管理和“闭合式”执法监察模式。

  (三)强化职业病危害排查防控。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抓好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摸清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底数,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健康检测基础数据库。实施职业卫生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对辖区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程度评估,开展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预防和控制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严把行业安全准入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规范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把牢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建立完善项目准入安全评价制度。落实高危行业、不良市场主体、事故责任者退出管理规定,推进规模小、耗能大、隐患多、污染重、安全性能低下的各类中小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改造升级或逐步退出市场。科学整合烟花爆竹资源,严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数量。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约束制度,加大安全标准化培训力度,选树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企业”,全面推进重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全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以及正常生产经营的工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到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水平,同时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数量不低于30%。

  (三)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倡导企业建立安全信用制度、公开安全承诺,建立企业安全诚信档案、信息平台和安全诚信行为监督机制,扩大企业安全诚信信息披露范围和频度。建立企业安全诚信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实施失信企业“黑名单”、“约谈”等制度。

  (四)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实行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安全支出,并向高危行业领域倾斜。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整合安全科技优势资源,支持和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重大隐患整改消除、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先进科技技术和设施装备。

  七、深入一线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行力

  (一)深入一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持领导干部带队上一线督查检查和“安全月”“安全周”工作制度。区政府领导每月带队督查检查不少于1次;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每月带队检查不少于2次。完善分级量化执法机制,开展全员上一线执法行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要全部深入一线进行执法检查。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执法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刚性执法。编制《崂山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执法监察手册》,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人员行为。对发现的各类隐患和问题立即责令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给予行政处罚或对法人代表予以训诫。实施执法案卷“一案一档”,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化。

  (三)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和社会化队伍建设。不断充实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改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装备和条件,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需要。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建设一支有能力承担一线执法任务的安全监管队伍。加强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巡查员队伍建设,倡导和鼓励社会志愿者组织参与基层安全生产管理。

  八、加强和完善应急管理,切实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一)加强应急预案管理与演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指标评估体系,全面落实应急预案报备、演练排查销号和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广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经验,加强企业预案与政府相关预案衔接,推进数字化预案系统应用。

  (二)提高快速救援与应急处置能力。强化政府、社会、企业三个层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共同参与、多层级联动的应急救援网络和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完善注重源头预防和过程管理的安全生产考评机制,规范完善事故信息沟通、应急救援快速协调、风险监控及预报预警、防范应对自然灾害等工作制度。

  (三)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发生一起事故、完善一套机制、规范一个行业”工作机制,对发生的典型事故,要及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对发生事故的行业实施治理规范。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和事故调查机制,及时妥善应对各类安全生产舆情。

2018卫生监督工作总结【市场监督管理所201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篇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业务股室的指导帮助下,发挥市场监管工作职能,围绕服务辖区经济发展,规范辖区经济秩序,保障辖区食品安全、药械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真抓实干,攻坚克难,扎实开展了以下各项工作:

一、加强学习,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上半年,**市场监督管理所认真学习、落实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部署,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全面落实,领导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积极开展党风廉政风险点排查,提高执法人员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树立良好的市场监管形象。

二、加强市场主体登记,营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促进辖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开展市主体登记工作。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的细胞,活跃市场经济的根本在于活跃市场主体。**市场监管

所坚持法无明令不监管、法无禁止可经营的原则,积极推进职能转变,实施简政放权。截止2018年6月30日,**乡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有544户,登记注册的企业有51户,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3户。2018年上半年,**市场监督管理所新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04户,指导辖区经营户新办私营企业4户,新办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

(二)、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及个体年报工作。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辖区2017年度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乡辖区个体工商户应申报公示452户,已申报公示382户,申报比例84.5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信息申报公示24户,现已申报公示23户,申报公示比例95.83%。企业应申报公示51户,现已申报公示50户,申报公示比例98.03%。

(三)、开展食品生产小作坊及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工作。为规范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地方特色传统食品,维护辖区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所结合辖区实际,扎实开展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登记备案工作。一是全面摸清现有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底数和基本情况,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季节性、分散广、流动性大等特点,专门利用小作坊生产时间和赶街

天小摊贩相对集中时现场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和基本情况。二是加强宣传,利用告知书、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向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经营者告知相关政策法规及登记备案流程。三是现场监督检查,深入食品小作坊加工现场,提出升级改造意见,指导小作坊提升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水平。

截至6月30日,共核查登记辖区食品生产小作坊11户,备案食品小摊贩15户。

(四)、开展《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根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截止6月30日,共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53户。

三、依法开展市场监管,加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种类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为确保元旦春节节日消费安全,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组织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元旦春节期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以节日消费量大和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为重点对象,以临时性商品推销地、集贸市场、超市作为重点场所,对销售不合格商品、傍名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开展春节前食品药品安全大检查。为确保**春节期间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辖区实际,近日,**市场监管所联合乡食安办对全乡食品、药品经营者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此次检查,主要是针对全乡食品生产、经营户,以食品小作坊、小摊贩为重点对象,严查食品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检查中,监督人员针对春节实际,以粮油、米面、熟食、烟酒等应节食品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环节是否符合规范、食品是否过期以及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进行全面的检查,督促生产者严格执行生产规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防不合格食品药品流入市场。在餐饮服务方面,主要检查餐饮服务经营单位证照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合格证,是否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制度及台帐登记制度,餐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药械安全监管方面主要是以药店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管为重点,严查特殊药品和药品流通环节,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药品和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行为。此次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人次,车辆6台次,检查食品药品经营户32户。

(三)、开展村级药械安全专项检查。为进一步加强村级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乡食品药品安全协管站对辖区村级医疗机构开展了药械安全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对村级卫生室是否存在过期失效药械情况、药械的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药械是否按规定验收摆放、药械的储存条件和养护是否符合规定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并在检查中督促村级卫生室负责人做好不良反应上报工作,同时还在各卫生室张贴了预防野生菌宣传资料。通过此次专项检查,进一步增强了村级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药械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开展不合格化妆品核查工作。根据上级安排部署,**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经营户进行了拉网式检查。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经营户是否销售文件所列的不合格化妆品,督促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购进销售对文件所列产品,同时还对经营户所经营化妆品的检验报告书、进货票据、供货方相关资质等方面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检查经营户36户次。

(五)、开展2018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乡保健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安排部署,**市场监督管理所于近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了2018年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针对辖区有不法商家以会销形式销售高价劣质保健食品的行为的情况,**市场

篇二

2018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区委中心工作及从严治党要求,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推动工作取得新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发展环境

市场主体情况:截至2018年6月,我区实有各类市场主体25855户。其中:内资企业361户,私营企业6670户;个体户1874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6户。上半年,全区新设立企业802户,注册资本138261万元;新开业个体户1042户,资金数额14166.7万元;新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户,出资总额100万元。

(1)加快落实决策部署。一是自2018年9月1日起,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一套材料、一次申请、一窗受理、一站办结,推动改革落实。今年上半年共办理多证合一的市场主体2655户。二是积极挖掘招商引资线索,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完成招商引资6100万元,提前完成全年任务。

(2)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切实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简化登记流程,畅通服务渠道,群众办事满意度显著提升。一是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简化登记手续,释放改革红利。二是积极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实现注册登记无纸化。今年以来共办结外网核名153户,半全程登记565,全程电子登记1户。三是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今年以来已办理简易注销24户。

(3)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一是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今年来已发放告知书1660余份,向后置许可部门抄告后置审批事项登记信息718条。二是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初牵头召开全区商事制度改革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完成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范围的梳理界定,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到位;细化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区直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均已制定本部门定向抽查计划。三是推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截止目前,XX区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安徽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8年年报信息22048户,其中企业年报率72.87%;个体工商户年报率98.43%;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率83.33%。四是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推进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和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今年已将23户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移出异常名录154户。

(4)拓宽服务渠道助企融资。结合四送一服工作,立足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质押、守重增信等途径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上半年共办理股权质押登记3件,为企业融资301万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9件,为企业融资0.73亿元;开展全面摸排,选择重点品牌企业向金融机构推荐;稳步推进守重增信,为1家守重企业实现融资150万元。

2、突出三大安全,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抓手,全面落实四个最严和源头严防、风险严控、过程严管的要求,突出一大两小三重点,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是推进风险分级监管。及时完成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年度风险分级评定,落实监管频次要求,目前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45%,完成规定任务数,开展餐饮服务单位风险分级42户,占今年新开办总数的98%。二是加强三小监督管理。通过广泛宣传动员、开展集中培训、印制公示牌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的生产加工行为,上半年共登记食品小作坊4家,发放小摊贩公示卡51张。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启动小餐饮备案工作,已备案20余家。三是强化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了两节两会期间亮剑、白酒质量安全、茶叶和代用茶产品、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钱食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春季校园食堂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2000余人次,检查经营主体3000余户次,下达整改意见书28份,查办涉及食品相关案件9件。圆满完成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2018全国竞走大奖赛全国广场舞大赛及全市公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6项重大活动保障任务,驻点保障15天,出动监管人员24人次,保障期间未发生一起食品安全中毒事故。四是落实培训上岗。组织开展3期农村集体聚餐监管人员培训,参训人员100余人。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24期,受训人员共计725人,发放培训合格证明725份。五是提升安全防控水平。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252组,不合格5组,已立案查处。扎实开展防控野生蘑菇中毒工作,对菜市场经营户、餐饮服务单位、农村自办宴席承办者加强宣传引导,共印发预警通告400份,未发生因食用野生蘑菇中毒事件。

(2)强化药品安全监管。一是严格许可准入。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现场验收24家次,开展GSP认证7家,开展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企业现场核查19家,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现场验收4家,不予许可一家。二是加强日常监管。约谈企业负责人或执业药师14次,并签定《XX区药品经营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共开展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62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含使用单位)104家,排查化妆品经营企业650家次,限期整改48家,责令整改7家,共查处案件3起。三是突出抽样监测。完成基药抽检36批次,开展日常监督抽检53批,配合市局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32批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05例,其中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123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56例,其中严重不良事件14例;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3例。

(3)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目前,全区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83家。在用已注册特种设备2127台(不含压力管道和气瓶),其中电梯1701台,锅炉44台,压力容器167台,起重机械191台,场内机动车辆24台。结合安全生产攻坚行动,在辖区组织开展电梯、气瓶、锅炉、压力容器等专项整治,现场检查特种设备涉及使用单位近百家次,出动检查人员120余人次,抽查特种设备130余台次,涵盖特种设备500余台次,完成年度检查计划57%。暂未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立足质量提升,促进企业主体发展

目前,XX区共有中国驰名商标1个,安徽省著名商标12个,黄山市知名商标25个,安徽名牌产品4个,黄山名牌产品21个,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1家,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1家,A级诚信计量示范单位12家。

(1)推进质量品牌升级。推荐黄山工业泵制造有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申报2018年度安徽名牌产品,现已通过现场初审并上报省质监局。启动首届XX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印发《关于申报首届XX区政府质量奖的通知》,组织各乡镇、街道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宣传并推荐企业申报。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参加黄山市质量大讲堂,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争创安徽名牌产品。

(2)加大商标帮扶力度。积极发挥基层所商标品牌指导站和商标专管员作用,加强了对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的就近直接指导,提高企业商标品牌意识,引导出口企业加快商标品牌海外布局,加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和推广。对2018年认定和再认定的3家省级著名商标企业进行回访,待省、市局启动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后,将积极帮扶辖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篇三

2018年上半年,县市场监管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省、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促改革、保安全、创品牌、强执法、重检验,各项工作齐头并进,维护了公平、公正、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围绕中心,全力投入县重点工作

6月19日,县城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动员会议召开后,县市场监管局迅速传达会议精神,抽调50名精干力量组成3个志愿工作组,并将216户征收任务分解到组到人,第一时间赶赴征收一线开展工作。截至6月22日,已有33户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完毕。

二、纵深推进,进一步落实商事制度改革

2018年上半年,县市场监管局继续围绕放、管、服三个重点,采取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程序、及时推送双告知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年报公示、强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的运用等五项措施,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了规范、优化、便利的市场环境。全年,全县新登记内资企业30户,私营企业总数508户,个体工商户150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70户。截至2018年6月20日,全县累计登记内资企业794户、登记私营企业总数6098户、个体工商户32430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72户;披露双

告知企业信息5批次;截至6月20日,我县内资企业年报公示率80.52%,农民专业合作社84.86%,个体工商户73.83%,其中,内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率位列全市前列;双随机抽查企业141户;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并公示815户。

三、多措并举,坚守安全红线

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紧紧围绕四个最严、四有两责和监管四化要求,重点从四个方面治理食品药品安全。一是开展食品药品抽检。制订了涵盖食用油、糕点、水产品以及散装白酒等10个食品种类383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360批次)的《XX县2018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开展县级食品抽检。截至6月20日,已完成抽检抽样任务60批次。同时,完成基本药物抽样40批次和一般药品质量监督抽样25批次,完成68.4%。二是推进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新建5个乡镇市场监管所食品检验室(总数量达12个),目前,各检验室已完成装潢,设备正在采购。三是开展食品药品风险分级。深入推进互联网+食品药品安全,推动移动执法终端的运用,完成全县食品生产企业2018年风险分级评定15家,食品流通企业2472家,餐饮服务企业420家;完成药品零售企业风险等级评定56家。四是强化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日常监管。检查县级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6家次;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工作;组织召开了全县药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暨安全性监测工作培训会,提升了药械从业人员质量管理水平和不良反应上报质量;组织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日常监督巡查和GSP跟踪检查,检查药品零售企业56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管,确保化妆品生产、流通企业依照守法生产经营。五是推进乡镇食药安办规范化建设。牵头制定《XX县乡镇食药安办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指导乡镇食药安办建设,目前,乡镇食药安办规范化建设率达60%。六是开展专项行动。继续推进小餐饮整规和明厨亮灶工程建设的落实;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完成对208所实行营养餐学校的全覆盖检查;以元旦和春节、清明和五一、端午和中高考期间等为重点时段,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大桶水、冷冻肉、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大米和方便面等为重点品种,以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0余次,有效地排除了安全隐患。另外,圆满完成县两会、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和全市乡镇食安办规范化建设现场会暨创建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培训会承办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方面:一是强化电梯安全管理。通过召开电梯维保工作会议、开展电梯安全宣传、电梯维保质量互查、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高中考期间电梯安全检查等活动,部署工作、普及常识、排除隐患,提高水平。二是启动气瓶安全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对全县14家液化气充装站、2家工业气体充装单位、2家车用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整改问题。三是开展锅炉安全生产大排查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通报近期锅炉爆炸事件、对辖区内各锅炉使用单位锅炉逐台检查等方式,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四是开展景点和游乐场所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对XX县飞霞公园内、XX万佛湖旅游景区在用的4台大型游乐设施、3台乘客电梯、7台观光车进行了全面检查,排除了安全隐患。此外,还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龙舒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车用气瓶隐患排查,开展了液氨泄漏应急救援演练,场内机动车辆项整治等活动,有效维护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上半年,共出动检查人员1500余人次,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231家,检查各类特种设备900余台,压力管道1790米,查出各类隐患162个,下达指令书19份。

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一是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关注重点消费品质量安全。以消费品、食品相关产品、涉及生命财产安全产品、电子商务产品等为重点,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共抽检食品相关产品3组、肥料3组、童车童床59组、水泥1组、电动车1组、PVC管4组、羽毛球5组、玻璃2组、电线2组,并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依法从严查处。二是巩固质量整治成果,营造良好质量安全环境。巩固童车童床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成果,加快建立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督促企业做好质量承诺。3月份,省质监局抽检童车童床24组,合格率100%;4月份,顺利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的专项验收督查,相关工作得到了国家、省、市三级的充分肯定。三是强化获证企业分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加大对生产属于强制性安全认证(3C认证)管理产品的10家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引导企业实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强化企业是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法律意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四、争创品牌,服务县域经济发展

2018年上半年,全县新申请注册商标316件,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件,企业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得到了省商标战略领导组的表扬。目前,县局正在和相关单

位密切配合申报XX县为安徽省XX山茶油商标专业品牌基地。组织培育了3家企业产品申报安徽名牌,4家企业申报六安名牌指导XX县晓天名茶精制厂等3家企业申报使用六安瓜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指导安徽兰花茶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申报使用XX小兰花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加强了对XX县舒丰蔬菜生产省级标准化示范区的监管和指导,争取其申报国家级示范区;开展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培育工作,推动企业进行标准化管理,积极申报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同时,办理动产抵押27件,其中动产抵押登记15件,抵押金额57270.3万元。

五、重拳出击,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上半年,县局共受理各类咨询和投诉举报974件,其中咨询类592件,投诉类275件,举报类107件,办结率达到98%;查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双打、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各类违法案件86件,结案84件;组织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系统活动;推进12315消费维权五进示范点建设,在各类商场、超市、市场、企业、景区等建立了消费维权服务站108家;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力度,抽检建材25组、儿童妇女卫生用品30组、农资30组。另外,启动了全县放心消费创建工作。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17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消费行为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确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人员,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依法成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由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与消费者代表等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第五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

  (二)对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

  (四)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职责。第六条 消费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消费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行使权利。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义务。第七条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反映健康状况的体检及诊断报告、病史、治疗记录或者医疗美容记录、生物识别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第八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承诺,以及对消费者询问、投诉的答复,视为经营者的行为。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服务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第十条 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下简称预付凭证)。预付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实体预付卡,或者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电子数据等为载体的虚拟预付凭证。

  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两千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百元。但是,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消费者指令支付的除外。

  预付凭证金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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