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的老板

游乐场老板跑路拖着不肯退钱如何赔偿

游乐场老板跑路后,想要追回损失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解决,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解决。具体内容是:

1、对方不退相关费用的,一般是民事纠纷,协商不成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2、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理,对消费者的投诉,由被诉方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或下属分会处理。

游乐场老板跑路拖着不肯退钱如何投诉

游乐场老板跑路拖着不肯退钱,投诉方式如下:

1、通过12315热线或前往工商部门等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说明投诉事项和理由;

2、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介入,帮助进行解除合同、收回退款;

3、留好相应的消费凭证和书面合同,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投诉退款。

上海热带风暴水上乐园老板是谁?

张纯成。根据查询天眼查显示,上海热带风暴水上乐园老板是马来西亚华人,叫张纯成。上海热带风暴水上乐园位于新镇路顾戴路口,占地130亩,园中营造了湖泊、河流、沙滩,拥有30多种惊险、刺激的水上游乐项目。

奉节县兴隆镇飘云游乐场是那个老板

刘珍。奉节县飘云游乐场成立于2022年06月13日,经营者为刘珍,企业地址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居委会6组,所属行业为娱乐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小餐饮。

郴州蝶恋谷游乐园老板是谁

郴州蝶恋谷游乐园老板是刘颖。郴州“蝶恋谷”综合公园位于郴州市高新区西河东侧,周边有郴州大道、西河路等主次干道经过,交通便捷,距离湘南学院约2公里。

于2016年5月12日动工,是高新区和市城管执法局招商引资的项目,由福建九盛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承建,原计划2017年建成投入使用。

通过网上查询,“蝶恋谷”占地面积约289亩,计划投资2.3亿元,将建设过山车、摩天轮等大型机动游乐项目,同时将建设海洋馆,动物表演馆、花海公园以及特色旅游商品销售、医疗救护、游客中心等配套设施。

看得出该游乐场规划完善,如果投入使用,将推动郴州的旅游产业发展。满足市民及周边群众一站式旅游需求,类似于“方特”游乐场。

蝶恋谷游乐园位于城东高新区珠江桥村,对面不远处,便是西河水上乐园,从珠江桥旁小道前行便可直达园区入口,园内娱乐设施基本都已建成,甚至已做好了迎接旅客的准备工作,游客中心、修整好的开业景观。

长沙一儿童乐园被连夜搬空,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长沙一儿童乐园被连夜搬空,一般人看到这一幕肯定以为是游乐场的老板跑路了!其实,事实并非如此,这家儿童乐园之所以会被搬空,是因为商场方面为了后续的出租便利,把该游乐场私自迁移到了商场的二楼!

商场一夜之间拆除了游乐场,让儿童乐园的老板惊讶不已!该老板只能第一时间打电话给了商场的招商部!招商部承认了此事是他们找人拆除的!原因就是有其他的大品牌看好了这一位置,想租下来使用。对此儿童乐园的老板愤怒不已!他和商场还有大半年的合同,商场方面竟然如此随意的拆除他的儿童乐园,商场方面属实强悍!罗先生表示商场方面的行为给他造成了莫大的损失,这些损失高达四十多万,他希望商场拿出这些补偿!然而商场却对此不屑一顾,表示,没有和罗先生解除合同已经是“额外关照”,毕竟,罗先生是违法经营。

杀手锏

商场方面觉得罗先生违法经营是杀手锏,罗先生肯定会妥协!然而,商场方面似乎忘记了,让罗先生进驻商场的可是他们,商场方面责任才最大!更何况,商场迁移这件事和违法经营并无关系!商场招商部只是服务机构,并无执法权,如此违法拆迁,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商场方面一直态度非常强硬,面对前来调解的媒体,并没有什么好的态度!对此罗先生表示他会依法维权。

网友热议

此事传到网上,网友纷纷表示这种事情在一些商场太常见!网友表示罗先生也唯有依法维权,因为商场大概率是不会赔偿他和他的股东四十万的!毕竟,商场拆除游乐场,强势将游乐场搬上二楼就是为了出租一楼赚钱,又怎么可能因此而赔钱。

长沙一儿童乐园被连夜搬空,此事竟然是商场所为!让人唏嘘不已!

游乐场办卡后老板跑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先找找当地有没有其它门店,协商处理。

2、拨打12315投诉,或请求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处理。

3、向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请求解决。

4、如果在与商家之前签订的消费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协议的,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请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于涉案金额比较大,且前面步骤无效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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