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免责条款

游乐园免责声明怎么写

儿童娱乐场所的免责条款怎么写游玩免责声明本游乐场内的游乐设施因活动,免费提供给参与活动的顾客游玩。凡体验各项游乐设施的使用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孩子的顾客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代替孩子行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玩游乐项目时,游客签订的责任书有法律效力吗?

游乐项目签订的责任书就是一种免责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是有效的。如告知有心脑血管等疾病不可游玩此项目,明知自己有这方面的疾病还参与项目,那提供方不担责。但是如果因提供方人为或设备等因素发生意外则要担责。所以此项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生死状属于当事人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但这个承诺是无效的,造成后果的,仍应负刑事责任。203

蹦极所签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万一受伤了是不是不关游乐场的事

不是的,如果游乐场在安全管理上有过错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在游乐场开卡丁车受伤,场馆要负责吗?

一名12岁男孩开卡丁车时,不慎撞上了弯道处的轮胎,导致鼻骨骨折,身上多个部位受伤。事故让孩子承受了巨大痛苦,更让家长追悔莫及。记者调查发现,卡丁车场、蹦床馆、滑冰场、充气儿童乐园等儿童游乐场所,安全保障措施普遍存在漏洞。守护孩子安全,场馆的安全保障与家长的监护都不容缺失。

家长别轻易被商家忽悠

半个多月前,12岁的言言由母亲带着去玩卡丁车。工作人员看言言的身高已经超过了1.45米,就让言言的妈妈购买了两张“标准票”。

“左脚刹车、右脚油门,车打滑了不能动,举手示意工作人员救援……”工作人员简单指导后,就开始计时发车了。言言独自开着车第一个出发,他的母亲李女士开另一辆卡丁车紧随其后。

在快到第二个向右的弯道时,言言的车径直撞上了弯道处的防护轮胎。强大的惯性使言言的头猛地撞在方向盘上,大腿也磕在了方向盘下方的梁上。当工作人员赶到帮言言摘下头盔后,他的鼻子和嘴唇都严重受伤,流了很多血;左大腿也被划了一道12厘米长、5厘米深的伤口。

驾驶卡丁车的言言伤势严重

言言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他的鼻骨骨折、上唇系带挫裂伤、腹股沟裂伤,大腿缝了近20针,后续还要进行鼻骨手术。“治疗费已经花了上万元,孩子不仅身体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还耽误了学业。”李女士心疼地说,言言当时驾驶的卡丁车方向盘下方是油箱和车梁,其他卡丁车都用棉套将这个部分包裹起来,能起到保护作用,而这辆车却没有保护棉套,安全带也很松。正是因为卡丁车保护措施不到位,导致言言受了重伤。

其他卡丁车中间有保护棉套

言言驾驶的5号车上缺少了保护棉套

记者从卡丁车俱乐部了解到,该俱乐部的卡丁车分为大中小3种车型,小车为电动卡丁车,适合身高1米左右的孩子玩;大车为油车,身高1.45米以上就可玩。据工作人员介绍,这种卡丁车没有限速,“油门在你脚下,你来控制速度。”800米长的赛道,一节7分钟,“看个人驾驶情况,最快能开10圈,最慢也能开三四圈。”按照这一说法计算,卡丁车的平均速度在每小时20至68公里。

如此高的速度下,毫无驾驶经验的未成年人能够控制得住车辆吗?“卡丁车是娱乐性质,不是赛车,脚能踩到油门都能玩。”一名工作人员解释说。但在该俱乐部的《驾乘安全承诺书》中,第一条就清楚地写着:“卡丁车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汽车运动,有可能带来财物损失与人身伤害甚至死亡……”对于如何判断孩子能不能玩,该工作人员说:“让孩子坐在车上,看看能不能踩到刹车,我们推得动就没问题,推不动就不让他玩。”

“上车前,我还询问了工作人员,孩子12岁应该买什么票?工作人员只问了他的身高,也没询问是否有驾驶经验,就让他驾驶和成人一样的卡丁车。如果知道这种车危险性这么高,我是绝对不会让孩子尝试的。”李女士懊悔地说。

言言的诊断证明书

别把孩子安危交给别人

每逢节假日,卡丁车场、蹦床馆、攀岩馆、滑冰场等游乐场所里,都少不了孩子们的身影。可这些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场所,稍不注意就成了“事故多发地”。

12岁女孩丽丽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室内蹦床公园游玩。公园要求身高1.4米以下的儿童必须有家长陪同,而丽丽身高已经1.6米,家长便选择不进入活动区域陪同。在玩耍的过程中,丽丽在蹦床上用力蹦跳腾空,想要做一次前空翻,不料动作失败,她的身体接触蹦床后反弹,膝盖不慎撞到了左眼导致受伤。监控视频显示,在丽丽受伤前,旁边有两名年纪相仿的孩子也在做前空翻动作,丽丽是在模仿他人。然而,当时既没有工作人员出面制止,家长也没有在一旁监护,这才导致了悲剧发生。到医院治疗后,丽丽的左眼视物出现重影且上转受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尽管蹦床经营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但给丽丽造成的伤害却是终身的。

无独有偶,7岁男孩明明和妈妈到蹦床公园玩。进入场馆后,妈妈让明明去玩,自己就到二楼咖啡厅去了。没想到,意外发生了:明明和几个孩子在蹦跳中不慎摔伤,送到医院后经诊断为右股骨远端骨折。明明的妈妈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现场工作人员一直在低头玩手机,直到明明摔伤后大声痛哭才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明明的妈妈认为场馆运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场馆运营方也喊冤:在孩子进入场馆时,已经向家长告知了安全风险,而家长没有按照要求看护孩子,让孩子脱离了家长的监管。况且,场馆内设置了单独的儿童区域,要求家长予以配合,方便家长看护。如果没有家长陪同,孩子单独是进不到儿童区的。

双方就谁来承担责任争执不下,只能诉诸法律。经法院审理,场馆运营公司在安全保障工作中存在瑕疵,其工作人员虽在现场,但未对正在进行蹦床活动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对明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监护人在看护未成年人过程中,亦存在疏漏,需承担次要责任。

律师说法:孩子个子高心智未必成熟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言言的案例中,孩子虽然个头高,但可能心智并不成熟,缺少必要的应对能力,商家应根据专业经验给予必要的询问和专业的评估。此外,由于驾驶车辆的防护设施缺失,导致伤害扩大,商家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场馆要求游客签署的《安全承诺书》中,针对游客发生事故后活动场馆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属于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如有人身伤害发生,受害方绝不会因为签署了《安全承诺书》就失去追责的权利,还是要根据事实发生的情况和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责任认定。

彭艳军律师认为,现在未成年人发育得快,很多未成年人身高、体型虽已像成年人一样,但这不代表他们可以接受“成人式”的服务。他们的心智还未成熟,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无法完全认识、有效防范危险,不能脱离场馆的安全保障和家长的监护。未成年人的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在孩子玩耍时未能完全履行监护义务,对于未成年人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未成年子女参与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家长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对于活动的风险、未成年子女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能否承受活动可能带来的危险要进行理性客观的判断和权衡,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提升其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

“网红”蹦床再伤人!8岁男孩意外摔成骨折,家长带娃游玩需注意

随着经济水平越来越高生活条件也越来越好,大街上各式各样的儿童游乐场也层出不穷,甚至一些大型的商场,餐厅都有自带的小型游乐场供孩子玩耍。项目多的让人眼花缭乱,如旋转木马、滑梯、迷宫、水上乐园、蹦床、充气城堡等,孩子们看到了简直乐不思蜀,可以玩上一整天。家长们也乐得清闲,一般游乐场都有专门的员工在旁边看着,把孩子往游乐场一放就可以安心吃饭、购物。

但是这些游乐设施真的都安全吗?近日成都就有这么一个8岁的小男孩在蹦床公园玩的时候不慎摔倒,导致左手骨折。家长怀疑蹦床的安全性不合格,向蹦床公园索赔,被蹦床公园以家长签署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最终在蹦床公园所在商场的协助下,蹦床公园给予1万元赔偿。

随处可见的这些游乐设施确实丰富了孩子的课余生活,带给孩子很多欢乐,也给家长提供了很多便利。但是各位家长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游乐设施都是绝对安全的,有些游乐设施其实存在安全隐患,在玩耍的时候可能给孩子带来的不仅是快乐还有致命的伤害。

相关数据显示,在中国每3个死亡儿童里就有一个是意外伤害导致,占中国儿童死因总数的26.1%。意外伤害是0-14岁儿童死亡的首要原因,其中不乏每年因为娱乐设施造成的意外死亡。

虽说很多游乐设施都存在安全隐患,但是要完全禁止孩子进入游乐场也不太现实。那么家长们在带孩子去游乐场的时候需要注意些什么才能尽量把危险控制最低呢?

家长带孩子到游乐场所游玩时,可以先替孩子检查一遍游乐设施的安全性。例如孩子玩之前先检查一遍座位的安全带或者安全绳等保护设施是否有效,娱乐设施是否稳固安全。设备表面是否有凸起或者四角是否尖锐不平等,有安全隐患的避免孩子乘坐。

确认游乐场所是否定期有对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是否有配备安全员。娱乐设施的周围、地板要有安全防护,地板有防滑橡胶垫保护,避免孩子在玩耍过程中摔倒受伤。

一般游乐场里面都有适合不同年龄层孩子的娱乐设施,从身高、年龄到体重都会有要求,家长应该严格遵守使用说明,根据自家孩子的情况选择适合孩子的设施。不要让孩子玩那些不适合他年龄、身高的游乐项目,比如3岁以下的孩子手部肌肉尚未完全发育,不适合玩攀爬类的项目,避免孩子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

小孩一般玩心都很重并且判断能力相对较弱,一旦玩的开心容易忽略周围的环境,从而意识不到危险。当爸爸妈妈在边上看到孩子试图去玩不适合他的娱乐设施或者攀爬高处等有危险的行为时,可以采取让孩子罚站或者停止游玩等措施,让孩子意识到错误。

节假日的时候游乐园里一些热门项目经常发生拥堵,容易发生碰撞、踩踏事故。家长带孩子去游乐园的时候可以尽量避免人多的节假日,不去玩人多拥挤的项目,以免孩子受伤或者伤到其他的小朋友。

贪玩是孩子的天性,一旦玩的开心尽兴的时候很容易忽其他的所有事,包括可能身体有一些不适但是因为贪污会选择忽视。家长应该帮助孩子把握好时间,避免时间过长损害身体。

游乐园里人多环境复杂,父母很多可能一时没注意就跟丢了孩子的身影。可以做一张家长练习卡让孩子随身携带,上面写上家长的姓名联系电话,以及孩子的基本健康信息以免孩子和父母走失发生意外。

公园游乐场想保社会公共责任险保险公司给保吗?

这类险种都可以在财产保险公司买到,人保、平安、太平洋都可以,注意就是保的财产具体情况跟保险公司说清楚了,不要有隐瞒;另外要注意免责条款,就是哪些是不可以赔付的?

保险买手

祝你好运

游乐场又开始闭园了,疫情期间涉及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

一、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期间,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超过本人有权享受的年休假期间的,员工可以请事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结合当地政策及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二、外地员工返岗或新招录的外地员工,需不需要隔离?

外地员工返岗、新招录的外地员工,应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确定是否需要隔离以及如何隔离。

三、企业能否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录用人员?

不能。

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

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职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能。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六、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重新签订的,可否顺延集体合同期限?

受疫情防控影响,企业集体合同到期后无法及时履行法定民主程序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话会议等适当方式征求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的意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顺延集体合同期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否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可以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八、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九、接种新冠疫苗算病假吗?

现在国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地都在逐渐开展新冠疫苗的接种工作。

因为很多人都需要上班,需要请假接种新冠疫苗,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病假算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那么,接种新冠疫苗是否属于上述规章中所述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如果所在地政府已经部署新冠疫苗的报名接种,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个人具有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防疫措施的义务,即已经构成了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上班的标准对劳动者支付工资。

十、疫情期间,员工谎报行程,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应当服从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全面掌握企业员工外出情况,主动配合做好员工健康信息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员工负有如实汇报、填报健康登记表及配合履行疫情防控措施等义务,如果因员工谎报行程,影响到公司利益,威胁社会公众利益。

公司可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隔离、医学观察期工资,这期间不上班,薪酬怎样算呢?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根据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

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如果在家隔离,是有工资领取的。但要记得病休凭证一定要留好。

十二、疫情期间发生的企业间共享员工的情况,共享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疫情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

“共享用工”属于劳动力借调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但“共享员工”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调企业与原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原用人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调”出员工;亦不得与借调企业串通,假借“共享”之名,突破劳动法律法规之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三、用人单位要开工,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复杂严峻?

企业开工需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妥善安排工作时间。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员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处理。

十三、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有效?

应当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劳动者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且书面离职申请已到达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申请的法律效力。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1、政策要点

今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法院文件提出,《民法总则》关于不可抗力规定,应适用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3、处理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规定: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应当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主要原因是不可抗力不是劳动法的适用条款,劳动法之所以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在于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合同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社会法属性,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

部分地区在文件中对中止劳动合同做出规定,但这些规定仅针对个案,大范围适用缺乏上位法依据。

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规定了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涉疫情争议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中明确,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精神,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给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

1、政策要点

一是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二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

主要包括: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被依法隔离者或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劳动者。

对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三是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对不愿复工的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存在问题

相当部分地区人社部门文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未包括“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

3、处理依据

一是根据17号文件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将有关人员纳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范围。

二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广东省人社厅、高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的涉疫情争议处理问题解答明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

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慎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一般情况下不支持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三)医疗期

1、政策要点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

2、存在问题

一些地区人社部门文件提出,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3、处理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有关政策解读口径规定,不能将新冠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计入医疗期。

主要理由:

隔离治疗期间,属于政府采取的强制性紧急措施,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并非本人能力所致,不符合《企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不应由劳动者承担医疗期被占用的后果。

(四)年休假中的“协商”

1、政策要点

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并根据工作需要予以统筹安排。

2、存在问题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使用带薪年休假问题进行协商,存在“共议单决”或“共议共决”的困惑。

3、处理依据

带薪年休假安排实行“共议单决”。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方四家8号文件规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统筹安排年休假,“与职工协商”只规范决定程序,而不影响企业单方决定权。

新冠肺炎疫情仍然复杂严峻,“战疫”仍未结束,防护还要继续,希望大家继续保持高度的防护意识,做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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