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游乐设施规定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为强化本市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3日发布第47号令,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了以下规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管理,涵盖设计速度2米/秒以上,运行高度2米以上,用于商业经营的大型游乐设施。

单位责任

运营单位如企业、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安全运营,对设施安全负全责。同时,市和区县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实施,政府督促区域内安全管理,并推行责任保险制度。

设施和人员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实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制度,购买或租赁需检查生产许可等文件。运营单位需选择合格安装单位,完成安装后自检并申请监督检验。投入使用前,需提交相关注册登记申请和材料。

人员配备

运营单位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员和维修保养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安全运营管理

运营单位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等,并制定应急预案和演练。设施周围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隔离栏和防护网。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运营单位,如未履行查验、注册登记、培训记录等义务,将受到罚款甚至停产整顿。场地提供者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报告事故隐患也将受到处罚。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非经营性大型游乐设施参照执行。

游乐场安全归哪个部门管理

1.游乐场的管理通常由地方政府旅游局负责。

2.大型游乐设施需在省级质监局进行公示和备案。

3.质监局负责监控游乐设施质量,确保其安全运行。

4.若对游乐设施安全有疑虑,游客可向当地质监部门举报。

5.根据《游乐园管理规定》,游乐园的规划、建设需遵循相关城市规划标准。

6.游乐园建设单位需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规划和建设。

7.游乐园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8.室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其绿地(水面)面积需达到总面积的60%以上。

9.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需得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游乐园的规划设计,如需变更需重新获得审批。

游乐园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游乐园管理规定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法律依据:《游乐园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型游乐设施标准

1、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信息显示,大型游乐设施标准有: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认证要求。

2、设备应具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制动器、安全锁等。

3、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资质,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4、设备使用场所应具备足够的空间和安全防护措施。

5、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应得到严格执行,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6、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运行。

7、设备周围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应急救援措施。

游乐场归什么部门监管

游乐场的安全监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关于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级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以及游乐场所项目审批部门需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游乐场所的安全监管。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并完善游乐设施的安全标准。此外,应急管理部门也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方面加强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则负责游乐场所的市场秩序规范、打击违法行为和舆论教育引导等工作。乡镇街道则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的经营管理主体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由哪个部门监管

大型儿童公园游乐场一般是由当地的旅游局管理的。大型游乐设备需要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进行网络公示和备案。质监局是专门监控游乐设备质量的部门,会定期对无备案经营的游乐设备进行查处,并对有备案经营的游乐设备进行检测,以保证设备能够安全运行。如果对游乐设备安全有异议,可以到当地的质监部门进行举报。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贵阳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保护游客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运营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一)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宣传、贯彻有关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组织游艺游乐设施项目的审批、验收及年审工作;负责组织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经销、使用的游艺游乐设施质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三)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游艺游乐设施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实施治安管理。

  (四)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监督检验,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安装的游艺游乐设施进行安装质量安全性能验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游艺游乐设施生产、经销、运营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游览船舶及设施的检验登记,对船员实施上岗培训。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游艺游乐设施服务质量标准,并依照标准对游艺游乐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经贸、工商、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对其辖区内的游艺游乐设施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游艺游乐设施的设计、生产、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以及有关安全要求。第五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时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关键零部件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检。第六条 试制游艺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第七条 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销售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应当有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以及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并做好售后服务。第九条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购置安装游艺游乐设施,必须向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立项申请。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立项申请后,应在1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同意立项的,发给核准文件;对不能立项的,应给予书面答复。第十条 游艺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或个人,购置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安装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应当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按基础施工图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第十二条 游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经调度、负荷试验,运转正常,自检合格后,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公安等有关部门办理设施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验收手续,获取合格证明,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查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进行综合查验,运营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游艺游乐设施单机档案;

  (二)游艺游乐设施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分工;

  (三)游艺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四)有关部门的合格证明及其他应当验收的书面资料。

  游艺游乐设施运营单位或个人之间转卖游艺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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