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栅栏高度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标准

1.安全保险措施

游乐设施在空中运行的乘人部分,整体结构应牢固可靠,其重要零部件宜采取保险措施。

吊挂乘人部分用的钢丝绳或链条数量不得少于两根。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必须考虑一根断开时能够保持平衡。

距地面1m以上封闭座舱的门,必须设乘人在内部不能开启的两道锁紧装置或一道带保险的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进出口处的拦挡物,也应有带保险的锁紧装置。

当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动力电源突然断电或设备发生故障,危及乘人安全时,必须设有自动或手动的紧急停车装置。

游乐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后,应有疏导乘人的措施。

2.乘人安全束缚装置

当游乐设施运行时,乘人有可能在乘坐物内被移动、碰撞或者会被甩出、滑出时,必须设有乘人束缚装置。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要时应考虑设两套独立的束缚装置。可采用安全带、安全压杠、挡杆等。

束缚装置:应可靠、舒适,与乘人直接接触的部件有适当的柔软性。束缚装置的设计应能防止乘人某个部位被夹伤或压伤,应容易调节,操作方便。

安全带:可单独用于轻微摇摆或升降速度较慢的、没有翻转没有被甩出危险的设施上,使用安全带一般应配备辅助把手。对运动激烈的设施,安全带可作为辅助束缚装置。

安全压杠:游乐设施运行时,可能导致乘人被甩出去的危险时,必须设置相应型式的安全压杠;安全压杠本身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锁紧力,保证游客不被甩出或掉下,并在设备停止运行前始终处于锁定状态。

3.对安全栅栏、站台的安全要求

安全栅栏应分别设进、出口,在进口处宜设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安全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人行进方向一致(特殊情况除外)。为防止关门时对人员的手造成伤害,门边框与立柱之间的间隙应适当,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边运行边上下乘人的游乐设施,乘人部分的进出口不应高于站台300mm。其他游乐设施乘人部分进出口距站台的高度,应便于上下。

4.其他安全要求

游乐设施应在必要的地方和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红色)、警告标志(黄色)、指令标志(蓝色)、提示标志(绿色)等四种类型。

凡乘客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外露的锐边、尖角、毛刺和危险突出物等。

游乐设施通过的涵洞,其包容面应采用不易脱落的材料,装饰物等应固定牢固。

乘人部分必须标出定员人数,严禁超载运行。

应急常识

游乐设施是在特定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载体,一般为机械、电气、液压等系统的组合体,同所有机电产品一样都可能产生故障,产生故障时会造成游客恐慌、受困以及其它危险事故。

1.游乐设施常见故障。

(1)突然停机;

(2)机械断裂;

(3)高空坠落。

2.故障产生的原因及预防。

游乐设施多由几个系统组合而成,故障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大多是由维修保养不当或不及时造成。因此,故障的预防重在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3.应急要点。

(1)在游玩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感到难以承受时应及时大声提醒工作人员停机。

(2)出现非正常情况停机时,千万不要轻易乱动和自己解除安全装置,应保持镇静,听从工作人员指挥,等待救援。

(3)出现意外伤亡等紧急情况时,切忌恐慌、起哄、拥挤,应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专家提示。

(1)游客游玩时首先要认真阅读《游客须知》,听从工作人员讲解,掌握游玩要点,高血压、心脏病等人员不要游玩与自己身体不适应的项目。带领未成年人游玩时起好监护作用。

(2)任何游乐设施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出现设备故障时,保持镇定、听从指挥,等待救援是游客的最佳选择,可以降低事故的严重程度,甚至避免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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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乐设施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确保游乐设施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涉及的“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在封闭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乐的设施。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见附1。

第三条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游乐设施的危险程度,纳入安全监察的游乐设施划分为A。B、C三级(见附2)。

第五条本规程是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基本要求,有关游乐设施的技术标准规范,如与本规程相抵触时,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章技术要求

第六条材料要求。

(-)游乐设施采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重实受力部件的材料应有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应加盖材料供应单位公章,以保证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游乐设施制造单位对所购材料质量负责,必要时,制造单位应进行材质复验。

焊接结构需用可焊性好的钢材,普通碳素钢含碳量在0.27%以下,低合金钢的碳当量应小于0.4%。

(二)机械零部件所用金属材料需考虑其力学性能、热处理性能、冲击韧性等方面的要求。对需焊接成型的重要受力部件,焊前应作焊接工艺评定,焊后消除残余应力,重要受力焊缝应进行无损检测。

(三)锻件与铸造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四)有色金属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对有色金属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图样或相应的技术条件中注明。

(五)玻璃钢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表面应光滑无裂纹,色调均匀。水滑梯用玻璃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树脂应有良好的耐水性和良好的抗老化性能;

2.玻璃纤维,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纤维的表面须有良好的浸润性;

3.厚度应不小于6mm,法兰厚度应不小于9mm。

(六)水滑梯滑道内表面要求如下:

1.不允许存在小孔、皱纹、气泡、固化不良、浸渍不良、裂纹、缺损等缺陷,背面不允许存在固化不良、浸溃不良、缺损、毛刺等缺陷,切割面不允许存在分层、毛刺等缺陷;

2.距600mm处用肉眼观察,不能明显看出修补痕迹、伤痕、颜色不均、布纹、凸凹不平、集合等缺陷。

(七)采用高分子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局分子材料对耐候性和防腐性的要求,并根据具体使用情况,确定其更换的周期。各种高分子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必须控制在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范围内。

(八)游乐设施使用木材时,应选用强度好、不易开裂的硬木,木材的含水率应小于18%,并且必须作阻燃和防腐处理。

第七条重要的轴(销蚀)类零部件。

重要的轴(销轴)类零部件是指凡失效时会导致乘客人身伤害的轴、销轴类零部件,如主轴、中心轴、坐席吊挂轴、车轮轴、油(气)缸上下支撑销轴、坐席支承臂上下销轴等。其应符合下述要求:

(一)重要轴(销蚀)类零部件,其设计寿命应大于8年(在设计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不易拆卸的轴类(指拆装工作量占整机安装工作量的50%以上)按无限寿命设计。

(二)轴(销轴)类设计应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结构应合理,避免截面过分突变,过渡圆弧半径应适当。

(三)有相对摩擦的轴(销轴)类零件应定期拆检,最大允许磨损量为原直径的0.8%,且最大值不超过1mm,没有相对摩擦的最大允许锈蚀量为原直径的1%(打光后测量)。

(四)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宜采用力学性能不低于45号钢的材料制作,经调质后硬度应符合《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合金结构钢》(GB/T3077)的规定。

(五)重要轴(销轴)类材料必须有材质证明书,否则应进行复验,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不能低于设计要求。

(六)重要轴(销轴)类零部件出厂时必须进行100%无损检测。

(七)行车类的重要轴、销轴应每年进行1次无损检测,其他重要轴类(不易拆卸的除外)零部件每3年拆检1次,进行无损检测。

第八条钢丝绳、吊挂件、链条、皮带。

(一)乘人部分使用的钢丝绳必须符合《钢丝绳》(GB/T8918)的规定,并采用镀锌钢丝绳。

(二)吊挂乘人部分用钢丝绳数量不得少于2根,如采用1根时,必须经充分技术论证。钢丝绳与坐席部分的连接,应做到当1根断开时坐席能够保持平衡。采用滑轮提升机构时,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从滑轮上脱落的结构。

(三)采用卷筒传动的结构,必须设有防止钢丝绳过卷和松弛的装置,钢丝绳的终端在卷筒上应有不少于3圈的余量。

(四)钢丝绳的端都必须用紧固装置固定,其一般固定方法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GB8408)(以下简称GB8408)的要求。瑞部固定应由专业人员操作。采用绳央固定时,U形螺栓、螺母应位于钢丝绳的长边上,符合GB8408要求。

(五)钢丝绳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不小于10,按总载荷计算不小于5,其计算方法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六)应经常检查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吊挂和提升用钢丝绳的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要求。

(七)用于悬挂坐席的环链,应采用两根以上或者用同等强度的钢丝绳与环链并用,当其中一根断开时,坐席应能够保持平衡。

(八)传送动力的滚子链,必须符合《短节距传动用精密滚子链和链轮)(GB/T1243)的规定。环链不能用于传送动力。

(九)载客用的环链、链条。输送带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O。

(十)传送动力的三角带、平带、槽形带,其表面应无破损、老化、断裂,带连接部分应无伤痕、剥离。

(十一)皮带和滚子链传动应适度拉紧,其装配要求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十二)提升链条应适度拉紧,链条的伸长量及磨损允许值应符合GB8408的规定。

(十三)采用输送带的提升机构应有张紧装置,皮带松紧适度,不应有明显的跑偏现象,滚筒及导向装置应灵活可靠。

(十四)电动机、减速器、联轴器等应安装良好,安装要求与公差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的规定。

第九条重要受力焊缝。

(一)重要受力焊缝[如悬臂梁根部焊缝、坐席支承件焊缝、吊挂件焊缝、油(气)缸支座焊缝、轨道对接焊缝、轨道与支架间的焊缝等],以及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不同材质的焊缝还应有消除残余应力的措施。

(二)重要受力焊缝、不同材质的焊缝,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工人完成。必须进行无损检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焊缝设计应遵守以下原则:

1.焊缝的设计必须遵守“等强度”的原则,即焊缝的强度指标必须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强度;在焊缝填充材料的选择、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的制定、焊缝质量控制、焊缝接头的结构设计与应力控制等方面,均应保证焊缝和热影响区的承载能力不低于母材。

2.在钢板厚度或宽度有变化的对接焊缝中,应在板的一侧或两侧作坡度不大于1∶4的斜角。

3.角焊缝承受动载荷的,应采用全焊透结构。

4.当焊件不相互垂直而采用斜角角焊缝时,两构件之间夹角不应小于60°。

(四)焊缝的基本要求如下:

1.焊缝表面不应存在漏焊、烧穿、裂纹、未熔合、未熄透、未填满、弧坑、严重咬边以及肉眼可见的气孔、夹渣等缺陷;

2.焊缝与母材应圆滑过渡;

3.所有的焊渣、焊瘤应清除干净。

第十条金属结构。

(一)金属结构件的涂装必须达到防锈蚀的要求。

(二)受力结构件的最大锈蚀深度应小于原型钢厚度的15%。

(三)型钢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20%;圆管轨道磨损量应小于原厚度尺寸的15%。

第十一条安全装置。

(一)根据游乐设施的性能、结构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必须设置相应形式的安全装置,主要有:

1.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有足够的破断强度,它与乘载体的固定必须可靠,开启扣必须有效可靠。

2.安全压杠:安全压杠必须有足够的锁紧力,其销紧机构不能由乘客开启,当自动开启装置失效时,应能够手动打开,对危险性较大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两套独立的人身保险装置。

3.锁紧装置;封闭的座舱舱门必须设有内部不能打开的两道锁紧装置,非封闭座舱舱门也应设锁紧装置;锁紧装置必须灵活、可靠。

4.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必须平稳可靠,制动能力(力或力矩)≥1.5倍额定负荷轴扭矩(或冲力),当切断电源时,制动装置应处于制动状态(特殊的除外);同一轨道有两辆(或两组)以上车辆运行时必须设有防止碰撞的自控停止制动和缓冲装置,制动装置的制动行程应可调节,滑行车辆的停止,严禁采用碰撞方法。

5.止逆装置:沿斜坡牵引的提升系统,必须设有防止载人装置逆行的装置,在最大冲击负荷时必须止逆可靠,止逆装置安全系数≥4。

6.运动限制装置:绕固定轴支点转动的升降臂,或绕固定轴摆动的构件,都应有极限位置限制装置,限制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7.超速限制装置:采用直流电机驱动或者设有速度可调系统时,必须设有防止超出最大设定速度的限速装置,限速装置必须灵敏可靠。

8.缓冲装置:可能碰撞的游乐设施。必须设有缓冲装置。

(二)观览车必须能够正反向转动,停车开关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三)提升机构应当安全可靠,在运行中不允许出现爬行、窜动及异常振动现象。

(四)靠摩擦力提升的,摩擦面之间不允许有明显的相对滑动。

(五)载人装置在额定载荷下,停在提升段任意位置,提升机构应能平稳启动。

(六)提升段应设疏导乘客的安全通道。

(七)在有可能导致人体、物体坠落而造成伤亡的地方,应设置安全网,安全网的联接应可靠,安全网的性能应符合《安全网》(GB5725)中关于平网的要求。

(八)游乐设施的机械部分应有防护罩或其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乘客接触。坐席的内部或外部等凡乘客可能接触到的地方,应光滑无棱角、尖片、突出的钉、螺丝或其他有可能引起人员受伤的物体。

(九)高度20m以上的游乐设施,在高度10m处应设有风速计。

第十二条液压、气动系统。

(一)设置液压或气动系统的游乐设施,每台套应设置单独的液压、气动系统。

(二)液压或气动系统应设有不超过额定工作压力1.25倍的过压保护装置,必须设置监控系统工作状况的仪表。

(三)游乐设施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四)液压系统除特殊规定外,在使用地环境温度最高时,液压泵的进口温度不得超过60℃。

(五)液压系统在装配前,其接头、管件及油箱内表面等必须清理干净。

(六)液压油的选用,应依据设备使用工况,选用符合当地条件的抗磨液压油。

(七)使用液压驱动的大型观览车,应配置备用动力,在断电或主泵出现故障时,能保证设备运行,疏散乘客。

(八)当液压、气动系统元件损坏会发生危险的设备,必须在系统中设置防止失压或失速的保护装置。

(九)系统中工作流量较大的中、高压液压系统,应有液压缓冲保护措施,以避免或减少系统在启动及阀件切换时产生的液压冲击。

(十)对气动刹车点较多的系统,应按实际需要多点分设单独的储气罐,以保证每个刹车装置都能达到额定工作压力。

(十一)大型气压发射式、弹射式设备,应设置单独的发射贮气罐,2次发射或者弹射前,贮气罐内压缩空气必须全部排出。

(十二)液压系统不应渗漏,气动系统不应有明显的漏气。

第十三条电气系统。

(一)游乐设施电气系统的设计功能必须满足该游乐设施的运行控制和安全保护的需要,并满足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的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N-S系统;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不带电金属结构等必须可靠接地;低压配电系统的保护重复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接地装置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规定;带电回路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平1MΩ。

(三)高度超过15米的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必须连接可靠,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四)游乐设施不应设置在高压架空输配电线路通道内,如设置必须取得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电气系统中配备的智能化控制设备、电力驱动装置、电子元器件等技术性能(如容量、电压等级,速度、温度、防护等级,频率、抗干扰性能等)和电线电缆的规格必须符合该游乐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国家明令禁止的或淘汰的产品不得选用。

(六)必须配置具有电气安全保护功能(如过流、过压、欠压、缺相、短路。漏电、超速、低速、联锁等)的装置,其装置中的保护元件应与保护特性相匹配,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和必要的声光报警装置。

(七)对电压超过50V的裸露的导电回路并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地方,必须采用防护措施或隔离措施。

由乘客操作的电器开关应采用不大于24V的安全电压,如无法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

(八)控制室、电气控制台、电气控制柜的设计和电气设备、电器元件的安装位置应方便人员操作。维护和检修,控制按钮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信号灯,按钮应符合《电工成套装置中的指示灯和按钮颜色》(GB/T2682)的规定。

(九)控制柜、操作台、导线保护管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控制柜、操作台内保持清洁,不得堆放任何杂物。

室外或需防潮防雨的场所使用的电器柜、操作台、动力装置(如电机、制动器)、执行元件(如电磁阀、电动执行器等)、电子元器件(如行程开关、电磁开关、光电开关、各种传感器等)应有防雨措施或者选用防雨防潮的设备和器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电气设备应符合船用电气设备的要求。

(十)对需要照明才能运行的室内或者其他场所的游乐设施,必须设置照明灯具,其照度应满足游乐设施的运行要求,室外或其他潮湿场所应选用防潮灯具;照明和装饰灯具的设计、选用和布置必须确保人身安全。

(十一)电气设备应安装牢固,走线排列应整齐合理,接线端子应连接可靠,并应有清晰的编号;强电与弱电回路应尽可能分开设置;弱电回路必要时应采取抗干扰的屏蔽措施。

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十二)电气系统操作控制应可靠,动作准确灵敏,各种监控监视仪表(如电流表、电压表、温度表、压力表、速度表等)应工作正常,属于法定检定范围的,应当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十三)对操作控制人员无法观察到游乐设施的运行情况,在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监控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水上设施。

(一)经营水上游乐设施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救生人员和救生设备,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水上世界的环流河、漂流河等拐弯隐蔽处须设高位监护哨;

2.造波池在水深超过1.5米的区域的两侧分别设立高位监护哨;

3.水滑梯出口处至少设1名救生员。

(二)碰碰船、峡谷漂流等船只,必须在限制的水域内行驶,不得混杂在一起;有落水危险的船只必须设扶手,但禁止设安全带;各种船只的水密性和稳定性试验必须合格。

(三)水上世界要求如下:

1.在游客进入的通道上应设置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与通道相同;游人可触及之处,不允许有锐边、尖角、毛刺等危险突出物。

2.开放夜场的水上世界应设有充足的照明,儿童涉水池、儿童滑梯水池的水面照度不低于75LX,其他水池不低于50LX。

3.室内的水上世界,必须设置通风换气设备,保证每小时至少换气3次。

4.水上世界游客通行的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或者在适当的地方放置“小心路滑”的警告标志。

5.水上设施的金属零部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四)水滑梯要求如下:

1.水滑梯表面必须光滑,内表面不应有起泡、开裂、变形等异常现象,滑道的所有边角必须保持圆滑,所有接头的上口不得低于下口;

2.滑道的入口至少有1名工作人员,指导和监督游客按规定的姿势滑行,按距离或按时间间隔放行游客,以保证前后之间不碰撞;

3.多条滑道时,其相邻滑道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900mm,单滑道或多滑道边缘距护板或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对高度不同的组合式滑梯,其组合处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00mm。

第十五条基础、站台、栏杆和安全通道。

(一)基础的要求如下:

1.游乐设施的基础不得出现不均匀沉陷、开裂及松动现象;

2.与基础相连接的螺栓必须采用防松措施;

3.基础在设计中应考虑到下列载荷:地震、风载及展示牌和装饰物所引起的风载和自身重量,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必须提供当地的气象、供电、地震和地质资料,以供设计和制造单位校验;

4.大型游乐设施的土建基础或建筑物必须按设计图样和技术文件由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二)站台及栏杆方面的要求:

1.游乐设施周围及站台,均应设置安全栅栏或隔离措施,安全栅栏应符合GB8408,室内儿童娱乐项目设置的安全栅栏高度不低于0.65米;

2.在进口处应有引导栅栏,站台应有防滑措施;

3.栅栏门开启方向应与乘客行进方向一致;

4.栅栏门的内侧应设立止推块,以防关闭过度后挤压游客。

(三)设置游乐设施进出的安全通道时,要求如下:

1.应有避免游客发生危险和防止高处跌落的措施;

2.楼梯面、支撑物表面不应有尖角、障碍物,应设防抖动、防下滑、防跌绊等安全措施;

3.楼梯和坡道宽度不小于500mm,楼梯踏面宽度不小于250mm,台阶高度不大干200m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4,楼梯、坡道、平台应有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从高处跌落。第三章设计与制造

第十六条设计制造单位及其设计制造人员对所设计制造的游乐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制造必须符合相应的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主要受力部件,并规定整机及关键零部件设计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对新建和改建的首台(套)游乐设施,以及境外设计、制造在中国境内安装使用的首台(套)游乐设施,属于A级或B级的,必须进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承担。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方可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第十九条设计审查主要对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游乐设施的物理性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二)游乐设施的结构是否满足强度和刚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三)选用的金属和非金属材料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四)机械传动装置、液压及气动装置、行程及限位装置、制动装置和安全保险装置等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五)电气部分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六)制造、运输、安装、运营及其他方面的特殊需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设计审查通过后,制造单位可以生产样机用于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对直接与安全有关的关键零部件的型式试验,以及对样机整机进行验证试验。型式试验通过前,不得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二十一条关键零部件型式试验的要求如下:

(一)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关键零部件主要有:

1.蹦极跳、空中飞人、滑行伞等使用的捆绑式柔性约束物(或服装);

2.安全带、安全杆、U型压杆等乘客约束物及其锁紧定位装置;

3.制动装置、缓冲器;

4.特殊的轮系和轴系;

5.座舱和乘人约束物的挂点、吊点所用的零部件,如销轴、U型卡、O型环、钢丝绳、钢丝绳绳夹、钢丝绳接头,链条、链条接头、蹦极的弹性绳索;

6.设计审查机构确定的其他关键零部件。

(二)型式试验可按照以下3种方式进行:

1.标准零部件,由生产厂提供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非标零部件,由专业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3.由游乐设施厂家自行生产的专用零部件,由厂家委托进行型式试验。

(三)非标及专用零部件,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取得相应的报告。

(四)对大型的关键零部件,应当用验证试验来确认安全质量的可靠性,模拟该零部件的实际工况下受力情况,或直接在样机上进行实际工况下的受力试验,测量静态和动态的应力、应变、变形。

第二十二条样机验征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空载试验:主要是对运动形式、运动方式和运动参数、控制可靠性等方面的试验。

(二)满载试验及偏载试验:根据游乐设施具体情况,对样机综合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第二十三条设计审查及型式试验通过后,审查机构应出具《设计审查报告》及《型式试验报告》,并在总图和主要部件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第二十四条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产品的制造工作。

第二十五条制造单位应在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铭牌,铭牌内容至少应包括制造单位名称与地址、设备名称、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以及速度、高度、额定乘客数等技术参数。

第二十六条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设计图样等随机文件(见附3),并向用户提供必要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

第四章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二十七条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第二十八条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资格许可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以承担许可项目的业务。游乐设施安装、大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二十九条从事游乐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条安装(包括移地重新安装)、改造游乐设施施工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到使用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完工后,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自检和申请验收检验。

第三十一条游乐设施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零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备案机构。

第五章使用与监督检验

第三十二条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有关资质的制造单位生产的有《型式试验报告》的游乐设施产品。第三十三条游乐设施使用单位负责人对保证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使用单位负责人或委托负责人应熟悉所管理的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知识,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游乐设施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检查游乐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维修情况。

(二)检查和纠正游乐设施运营中的违章行为。

(三)督促落实游乐设施技术档案的管理。

(四)编制常规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

(五)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六)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七)组织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新建游乐设施在技人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移动式游乐设施在首次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易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注册机构发给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在有效期内的验收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报告。

(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在本地区的行程计划。

移动式游乐设施离开注册地时,应到注册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离开备案地时,应到备案机构注销备案。

移动式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可由使用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的监督检验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A级游乐设施,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B级和C级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首台(套)游乐设施的型式试验与验收检验由国家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一并进行。第三十八条监督检验机构在接到具备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条件的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相应的检验。游乐设施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游乐设施监督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十九条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修保养等经营性活动,应保守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第四十条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将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明显的位置上,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的游乐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游乐设施的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

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在游乐场的围墙边,工作人员用30米长的栅栏围成一块长20米的长方形花坛,你能求

对应围墙边的边长=20米

面积=20X[(30-20)÷2]=100平方米

一条小路环绕着儿童游乐场,用200米长的栅栏将游乐场围起来,这些栅栏够用吗

(60+40)×2

=100×2

=200(米)

答:这些栅栏够用.

如图,一条小路环绕着儿童游乐场,游乐场周长应是多少米?这里有200米长的栅栏,用栅栏沿小路将游乐场围

周长:

30+55+35+37+40

=120+37+40

=197(米)

197米<200米

所以200米长的栅栏够用.

答:游乐场的周长是197米,200米长的栅栏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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