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 分级

大型游乐设施的分级表

类别主要运动

特点型式主要参数(A级) B级 C级创意动画纸上的鱼的在水里游        观览车类绕水平轴转动或摆动观览车系列高度≥50m50m>高度≥30m无海盗船系列从缓慢摆动慢慢的急速摆动单侧摆角≥90°,

或乘客≥40人90°>单侧摆角≥45°,

且乘客<40人 无观览车类其他型式回转直径≥20m,

或乘客≥24人单侧摆角≥45°,

且回转直径<20m,且乘客<24人 无滑行车类沿架空轨道运行或提升后惯性滑行滑道系列滑道长度≥800m滑道长度<800m无滑行车类其他型式速度≥50km/h,

或轨道高度≥10m50km/h>速度≥20km/h,

且10m>轨道高度≥3m无 无 无架空游

览车类全部型式轨道高度≥10m,

或单车(列)乘客≥40人10m>轨道高度≥3m,

且单车(列)乘客<40人其它无 陀螺类绕可变倾角的轴旋转全部型式倾角≥70°

或回转直径≥12m70°>倾角≥45°,

且12m>回转直径≥8m其它飞行塔类用挠性件悬吊并绕垂直轴旋转、升降全部型式运行高度≥30m,或乘客≥40人30m>运行高度≥3m,且乘客<40人其它转马类绕垂直轴旋转、升降全部型式回转直径≥14m,或乘客≥40人14m>回转直径≥10m,且运行高度≥3m,且乘客<40人其它水上游

乐设施在特定水域运行或滑行全部型式无高度≥5m或速度≥30km/h其它无动力游乐设施弹射或提升后自由坠落(摆动)滑索系列滑索长度≥360m滑索长度<360m无无动力类

其他型式运行高度≥20m20m>运行高度≥10m其它无  无赛车类、小火车类、碰碰车类、电池车类、在地面上运行全部型式大于10m无全部备注(表中分级参数的含义):

乘客:指设备额定满载运行过程中同时乘座游客的最大数量。

对单车(列)乘客是指相连的一列车同时容纳的乘客数量。

高度:对观览车系列,指转盘(或运行中座舱)最高点距主立柱安装基面的垂直距离(不计算避雷针高度;以上所得数值取最大值)。

对水上游乐设施,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滑道面)距安装基面的最大竖直距离。

轨道高度:指车轮与轨道接触面最高点距轨道支架安装基面最低点之间垂直距离。

运行高度: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距安装基面运动过程中的最大垂直距离。

对无动力类游乐设施,指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滑道面、吊篮底面、充气式游乐设施乘客站立面)距安装基面的最大竖直距离,其中高空跳跃蹦极的运行高度是指起跳处至下落最低的水面或地面。

单侧摆角:指绕水平轴摆动的摆臂偏离铅垂线的角度(最大180度)。

回转直径:对绕水平轴摆动或旋转的设备,指其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绕水平轴的旋转直径。

对陀螺类设备,指主运动做旋转运动,其乘客约束物支承面(如座位面)最外沿的旋转直径。

对绕垂直轴旋转的设备,指其静止时座椅或乘客约束物最外侧绕垂直轴为中心所得圆的直径。

滑道长度:指滑道下滑段和提升段的总长度。

滑索长度:指承载索固定点之间的斜长距离。

倾角:指主运动(即转盘或座舱旋转)绕可变倾角轴做旋转运动的设备,其主运动旋转轴与铅垂方向的最大夹角。

速度:指设备运行过程中座舱达到的最大线速度,水上游乐设施指乘客达到的最快速度。

我国游乐设施如何分级的?

福建省将对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调整http://www.sina.com.cn2007年07月09日16:31中国广播网中广网福州7月9日消息(记者陈定川)记者从福建省质监局获悉,福建省将对大型游乐设施分级调整,缩小原A级设备范围,提高原B级设备分级上限参数,原C级设备范围不变。分级调整后意味着福建省质监部门将担负更多游乐设施的检测和监管工作。大型游乐设施包括观览车类、滑行车类、陀螺类、架空游览车类等二十余种。大型游乐设施又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设备危险系数最大,B级次之,C级最小。此前,大型游乐设施的A级设备是由国家负责检验。作为强制性检验项目,国家在确认省级检测单位具备对该大型游乐设施的检测能力的前提下,将部分大型游乐设施的检测工作落实到省级检测单位,以适应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的现状,确保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分级调整后,由A级调整为B级的设备,将由福建省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定期检验。

中国特种设备行业都有哪些标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的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用户使用:(一)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或者部件;(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设备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技术监督局是干什么的?

一、职能

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管理质量监督工作;负责食品生产领域的卫生监管;负责市打假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受省局委托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质量检验(含机动车辆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局对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施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综合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在哪里查询的?

可登陆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进行查询。

该系统为国家应急部官方查询平台,按照国家应急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省、地市安监部门统一将特种作业人员信息上传至该系统平台,各省、地市安监部门所发特种作业操作证都可在该平台查询。

常德丁玲公园游乐项目

常德丁玲公园游乐项目

1.项目简介

常德丁玲公园游乐项目是位于湖南省常德市的一处集游憩、休闲、娱乐为一体的场所。项目占地面积近5000平方米,囊括了各种适合不同年龄段游客的游艺设施和项目。

2.游乐项目介绍

丁玲公园的游乐项目包括蹦床、碰碰车、旋转木马、海盗船、大摆锤、过山车等,涵盖了许多家庭与青少年所热爱的娱乐设施。其中,项目的地标建筑为悬挂过山车,游客可以在这从悬崖峭壁上掠过,感受高空坠落和飞速奔驰的刺激体验。

3.安全保障

作为游乐设施管理方,丁玲公园对游客的安全非常重视。除了在游乐项目设施的设计和制造上考虑安全因素之外,项目方还设立了专业的维修和保养团队,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查,并在项目周围设置了安全栏杆和警示牌,确保游客的安全。

4.游乐项目氛围

与大多数游乐场所一样,丁玲公园也建有一个贩卖小吃和饮料的小店。此外,项目方还在场馆周边建立了一个草地花园,提供了一个休闲的用餐场所,以及小型儿童游戏区,满足家庭和儿童游客的需求。

5.交通和位置

丁玲公园位于常德市石门县的友谊路,距离常德市区约有40分钟车程。游客可以选择自驾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前往。此外,项目方还在周边区域设置了免费停车位,为自驾游客提供了便利的停车服务。

6.入场门票及开放时间

丁玲公园的门票价格根据游客身高进行分级,大人票价和儿童票价分别为60元和40元,身高1.4米以下的儿童和老年人可以免费入场。项目的开放时间为早上9:00到下午6:00,对于周末和节假日,项目开放时间相应会延长。

7.适合人群和注意事项

丁玲公园游乐项目适合各年龄段人群前来游玩,尤其是青少年和家庭游客。游客可以尝试各种游乐设施并且享受刺激快乐的体验。在游玩前,游客需要了解自身身体状况,以及根据个人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游乐项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意外事故。

8.总结

常德丁玲公园作为一家拥有丰富游乐设施的娱乐场所,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来游玩。通过本文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项目的安全措施和维护良好的设施体系,以及周边环境的美妙之处,确定丁玲公园游乐项目是一处在旅游休闲中十分值得前往的景点。

特种设备的资质等级怎么分每个资质能干什么样的活,如电梯锅炉,急急急,悬赏,坐等

  设备种类:电梯

  设备类型: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维修

  各施工等级技术参数

  A级:技术参数不限

  B级: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5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自动人行道和自动扶梯

  C级: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额定载重量不大于3t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及所有技术参数等级的杂物电梯、自动人行道和提升高度不大于6m的自动扶梯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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