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强制拆除

广元市凤凰山公园游乐场违建怎么处理

广元市凤凰山公园游乐场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处理。为确保强制拆除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规划办先后向十一处违法建筑连续下发了《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和《城乡规划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违建单位按期限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日共出动执法人员350余人,出动挖掘机、叉车等机械6台,对凤凰山森林公园园区内的川味食府、熊氏石材厂等三处违法建筑进行了现场依法强制拆除,其余在月底前全部完成。凤凰山公园位于中国的多个城市,其中以湖北省武汉市的凤凰山公园最为知名。凤凰山公园是一个风景优美的公园,被誉为武汉市的绿肺。公园内有山峰、湖泊、花坛和休闲路径等景观,提供了一个休闲散步、观赏自然风光的场所。

太原迎泽公园改造成什么样了?

每个城市都有这样一个地方

  那里藏着许多人快乐的时光

  还有美好的童年记忆

  在太原

  就有这样一个地方

  它叫“迎泽公园”

  因位于古太原城迎泽门外而得名

  1957年6月10日诞生开园

  如今它60岁了

  它承包了整整3代人的童年

  自从去年7月份封闭改造以来

  迎泽公园的改造进展一直牵动我们的心

  大象滑梯、七孔桥、过山车、摩天轮……

  在我们的记忆里

  迎泽公园似乎总是与快乐挂钩的

  目前迎泽公园改造已经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从青年路上的东门入园,

  顺着晋商博物馆北侧的主园路步行,

  沿路可以看到,

  地下新管线的铺设已经完工,

  大部分区域都铺设了新的路面,

  相比以前更美观,也更平整。

  不仅如此,此前的空地上,也已栽种了树木,

  绿地“簇拥”小路,清爽宜人。

 大象滑梯西面,藏经楼前平台地面已铺装完毕,在其正北方、迎泽湖边,一个名为“观澜阁”的木质结构仿古建筑已建成,登上此处,迎泽湖美景尽收眼底。

  

迎泽湖的湖心岛上,5层高的望月阁已经基本完工,金黄色塔尖十分醒目。

  

此外,遥望东岸仿古码头,主体已基本建成。扇形亭正在修建,百米长廊,保留原有造型,护栏等设施已修复;长廊中段,一条新建长廊向东南方向延伸十余米,与一座3层仿古建筑衔接……

  南湖游乐场游乐设施将全部拆除!

  通告全文(向下滑动查看)

  

  为确保太原市重点项目——迎泽公园改造工程的顺利推进,根据《太原市迎泽公园建设工程规划方案》,需对迎泽公园南湖游乐场全部游乐设施进行拆除。

  请各游乐设施经营户自接到本通告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虽然这些都是我们儿时的记忆,

  但是我也同意部分网友的看法:

  旧的不去新的不来。

  更何况,园内很多游乐设施使用时间过长

  是时候更新换代了

  迎泽公园延期开园

  迎泽公园改造一直都在进行中

  说了这么半天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

  一个历史性的谜题:

  迎泽公园到底多会开门迎客?!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在《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的回复:

  迎泽公园预计十月前后开园!

  官方回复:

  经市园林局核实,迎泽公园改造升级从去年改造受到拆迁等各方面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未能如期开放,现工程施工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预计十月前后开园。

  那么问题来了!

  改造后的迎泽公园将会变成什么模样?

  下面跟着我一起先睹为快!

  五大改造亮点

  亮点一:儿童活动区域

  未来这里将要建设一个新的儿童游乐区。和以前不同的是,这个区域完全是一个免费的活动区域!

  亮点二:湖心岛上盖阁楼

  改造后将会在湖心岛上建一座阁楼——望月阁。以景观为主,明清风格。而且我了解到,望月阁是由考古所来设计,想必建成之后一定是古朴大气。到时候站在望月阁上,凭栏远眺,湖光美景尽收眼底。

  亮点三:仿古码头接班曾经的简易码头

  

七孔桥南侧正在新建的码头

  此次改造,拆除了迎泽湖北侧、东侧、南侧的3个简易游船码头。如今,在七孔石拱桥南侧的迎泽湖东岸,原先码头位置已经建起了一个全新的仿古风格码头。

  亮点四:新建两条环湖路

  根据规划,这次改在有一个亮点,是在净化湖水后,修建两条环湖路。一条亲水路,一条塑胶跑道。对于喜欢晨练健身的小伙伴来说,绝对是个惊喜。

  亮点五:建设两个地下车库

  迎泽公园停车难是一直以来的问题。除增建大量园林景观外,停车设施的配建也是此次改造的一大亮点。

除保留东门、南沙河现有的2个停车场外,还将新建两个地下车库。届时,公园共计可提供1345个停车位,其中,西门新建的地下停车库为2层,双层机械停车库可提供停车位1058个,占到公园总停车位的近八成。

  全园新姿初绽

  10月份的迎泽公园又会是什么模样?

  你们期待吗?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一、对《武汉市客运汽(电)车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69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项。二、对《武汉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3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八条中的“并依法加收滞纳金”。三、对《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61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九条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四、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3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中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修改为“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五、对《武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79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其他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设置人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而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对《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98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九条第(一)项中的“可以代为设置,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拒不承担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对《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06号令)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的“逾期未改造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代为改造,代为改造的费用由责任人依法承担”。八、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18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五款“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修改为“水上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经营单位应当进行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水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水上游乐设施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明,运营单位进行调试、负荷试验等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水上游乐设施,由质监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九、对《武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220号令)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或者依法扣留”修改为“必要时可以将违法行为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拖移至指定地点,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十、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娱乐场所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2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坚决关停严重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中的“关停”修改为“依法处理”。同时,删除该条中的“实行‘一次性死亡法’,坚决予以关停处理”等内容。十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大道沿线户外广告整治的通告》(武政规〔201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修改为“由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一并作相应调整。

河北封停景区玻璃栈道之后

10月1日,国庆长假第一天,号称建有“世界最长玻璃吊桥”的石家庄平山县红崖谷景区没有开放玻璃吊桥。

下午五点半,平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名在景区“蹲点”的工作人员“照常下班”。县政府要求他们,国庆期间,对吊桥的监管要继续加强,每日不断。

让平山县政府神经紧绷的是从去年开始的一场整改风暴。

去年三月以来,河北省多部门频繁发文,要求加强玻璃栈道类“高风险项目”(含玻璃栈道、玻璃吊桥、玻璃滑道、玻璃观景台等旅游设施)安全整治,并提出“四个一律”,即新建玻璃栈桥类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备案;在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营业项目一律暂停开业;已营业项目一律停业整顿。

由此,省内25家景区的32处玻璃栈道类项目全部停运。

整改风暴持续至今已一年半,建有玻璃栈道类设施的景区损失惨重,叫苦不迭。

记者多方了解到,整改风暴迟迟不见收尾背后,是河北省乃至全国都对玻璃栈道类项目“没有建设标准,没有验收依据,没有监管主体”的尴尬现实,而在国家层面未对此类项目明确监管标准和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则多选择“敬而远之”。

数位景区负责人、景区协会领导和玻璃栈道建设企业均表示,他们都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相关建设标准,明确监管主体。

“长期放任自流,无主管部门,对企业不利,对游客安全也是一种漠视。”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会长王凤武表示。

世界最长玻璃吊桥之困

暂停使用的红崖谷玻璃吊桥。新京报记者张胜坡摄

2017年12月24日,红崖谷景区对外开放了一条“全长488米,宽4米,桥面与地面垂直落差约218米”的玻璃吊桥,据景区介绍,红崖谷玻璃吊桥刷新了张家界大峡谷玻璃桥创下的世界纪录,堪称目前“世界最长、跨径最大的悬空式玻璃吊桥”。

9月26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该玻璃桥位于一座U形山谷内,桥梁从西北至东南方向跨越谷口,连接两侧山脊。桥面由上千块4cm厚的钢化夹胶玻璃铺砌而成,桥面两侧路段的玻璃呈阶梯状分布,中间路段由玻璃平铺而成。

“阶梯状设计是为了让游客过桥时主动往下看,增加游客的刺激感”,一位景区负责人介绍。

一时间,红崖谷景区风光无两。多家媒体对这家中国华北地区普通旅游度假景区创下的世界纪录进行了报道;景区日游客量高峰时达5000多人,而此前,“由于景区缺乏引发游客兴趣的旅游产品,日游客量只有千人左右”。

该景区由河北民营企业白鹿集团开发建设。白鹿集团董事长杨明华告诉记者,去年3月20日左右,红崖谷景区接待了一个旅游团,其中一名游客在登上吊桥后拍摄了几张吊桥上人头攒动的照片,发到了网上。这些照片随即被网络媒体冠以“捏把汗,600人同走玻璃吊桥,你敢来走一走吗?”等标题在网络传播。

“其实经过我们后期核查,当时登桥人数只有300多人。”杨明华说,她和景区其他领导起初并没有在意这些照片和网帖,大家觉得这“也算给景区做了宣传”。

杨明华说,他们没想到的是,四天后的3月24日,石家庄旅游发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全市旅游景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四个工作组分赴石家庄、承德、保定、邯郸就玻璃栈道类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进行督导检查,并于4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

当年3月25日,红崖谷玻璃吊桥“停业整顿”。

红崖谷景区玻璃吊桥项目被封停。新京报记者张胜坡摄

“政府虽说让我们整改,但并没有明确的整改意见,我们只能自己请专家,结合专家意见摸索整改。”红崖谷景区原办公室主任齐立会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景区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在这份涉及48项问题的清单中,记者看到,所有问题均显示已整改完成。

“这些问题,你说它是问题吧,它们与吊桥的安全和质量没什么必然关系;你说它不是问题吧,又多少可以改进下。”景区一位负责人表示,整改期间,时常有领导前来视察,每个人来了多少都要指出些问题,有领导还曾就通往吊桥的一段木质栈道上的贴纸提出了意见,认为贴纸的颜色应该统一成某种颜色,不能贴三种颜色的贴纸。

齐立会介绍,整改期间,景区邀请了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六局等单位的专家对吊桥开展了跟踪检测,并做了荷载试验,请第三方公司出具了安评报告、《风险隐患整改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最大承载量核定报告》等共计六份能够证明吊桥安全的报告。

齐立会表示,按照省里的政策,景区整改完成后可以向政府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玻璃吊桥类项目方可运行。

去年7月16日,由石家庄市旅发委牵头,市安监局、发改委、行政审批局、国土局、环保局等11个部门组成的“石家庄市玻璃栈道类旅游项目联合核查验收工作组”,进驻红崖谷景区对玻璃吊桥进行了联合核查,并于7月31日出具了“关于红崖谷玻璃吊桥已具备试运营条件的函”。

齐立会告诉记者,事情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不久,省里再次下发通知,要求玻璃吊桥“暂停对外营业,继续进行安全检测和整改”。

全省玻璃栈道被封

红崖谷景区玻璃吊桥封停后不久,河北省文旅厅发布了《全省玻璃栈道类高风险项目专项整治方案》(下简称“方案”),提出“四个一律”,即新建玻璃栈桥类项目一律停止核准备案;在建项目一律停建;未营业项目一律暂停开业;已营业项目一律停业整顿。

2018年4月20日,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了《全省玻璃栈桥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情况表》,全省20家景区的玻璃栈道类项目均不同程度存在“未进行安全评估”、“未进行质量检测”、“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法确定锚体深度是否安全”、“未对上桥人数进行有效管控”等问题。

政令之下,全省25家景区的32处玻璃栈道类项目全部封停,无一幸免。

2014年,保定市涞源县白石山景区在海拔1900米的山体间修建了省内第一条玻璃栈道。

与红崖谷类似,白石山也靠玻璃栈道“一炮而红”。“通往涞源县的高速公路一度陷入瘫痪状态,白石山开山以来就没接待过那么多人。”回忆起玻璃栈道刚刚开放时的盛况,景区索道负责人张明(化名)仍难掩激动。

暂停使用的白石山玻璃栈道。新京报记者张胜坡摄

张明回忆,高峰时期,景区的索道到晚上十一点仍在往下运人,有游客甘愿排队四个小时,只为走一次玻璃栈道。当季旅游高峰过后,景区领导召集所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会,发现没人讲话,一问才知道,大家都在工作期间喊哑了嗓子,讲不出话。

据统计,2014年,白石山的游客量比往年同比增长了近五倍,“一跃成为河北山岳型景区的龙头”。次年,为了分散客流和回应市场需求,白石山在另一座海拔1600米的游览线上,围绕山体修建了第二座玻璃栈道。

如今,白石山的两条玻璃栈道都被贴上了封条。

“万万没想到,很突然的。”白石山景区副总经理江静春说,他此前一直认为玻璃栈道与普通游步道相比只是建筑材料不同,感官上增加了游客的旅游体验,并不存在更高的安全风险;相关政府部门也从未对玻璃栈道的安全问题提出过质疑。

白石山玻璃栈道管理组组长刘文权告诉记者,为保障玻璃栈道的绝对安全,景区会为游客发放防滑鞋套,限制客流量,同时定期组织专人清理栈道上方山体的落石。

暂停使用的狼牙山玻璃观景平台。新京报记者张胜坡摄

“我们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检查栈道有没有螺丝松动或玻璃破裂的问题。”刘文权说,玻璃栈道只要不经受尖锐物体的撞击,一般不会破裂,景区会定期组织专人清理栈道上方山体,防止有落石砸坏玻璃。

“每年最多有三四次落石砸坏玻璃的情况,但都得到了及时维护。”他说,白石山玻璃栈道自开放以来,没发生过任何安全事故。

一日爆红到门可罗雀

去年9月,保定市旅发委在一份向省政府递交的报告中指出,玻璃栈道类旅游项目关停对景区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游客投诉增多。白石山景区自4月份玻璃栈道关停后,600多个旅游团队取消了行程,接待游客数量同比下降40%;狼牙山景区1季度接待游客数量同比增长14.2%,之后逐月下滑,8月份接待游客数量同比下降34%。

红崖谷玻璃吊桥封闭后,原先有二十几名工作人员的吊桥管理站如今只剩站长王兵(化名)和另一名工作人员,以及两条狗。

王兵说,以前,吊桥上每隔三五十米就有一名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保障游客安全。吊桥封闭后,同事们大都散去,另谋工作。自己现在也是上一天班,休息一天,工资减半。工作内容则由维持游客登桥秩序变为防止游客偷偷登桥。

红崖谷景区原办公室主任齐立会说,玻璃吊桥是红崖谷景区赖以吸引游客的核心产品,也是它的生命线。“我们景区主要靠玻璃吊桥,关停之后,将近一半的游客到了景区门口听说吊桥没有开放就离开了。”齐立会表示,游客量骤减直接带来了景区收入的减少,员工工资常常不能按时发放,景区只能通过不断裁员维持运营,员工人数已经由320多人裁减到了130多人。

一位红崖谷景区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8月,有几家与景区有合作的旅行社慕名而来,景区迫于生存压力开放玻璃吊桥接待了部分游客。但此事不久就被省督查组发现,县里的几名干部后来因“监管不力”受了处分,景区被罚款十几万,并立即关闭了吊桥。

紧接着,平山县政府要求文旅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住建局等部门每天派出两名工作人员,采取“死看死守”的方式监督景区,“彻底杜绝景区私自拆除封闭设施行为”。

8月19日,红崖谷景区给河北省文旅厅寄去了一封“求情信”。信中显示,自玻璃吊桥被封后,景区已拖欠员工工资5个月,共计450多万元;另拖欠合作伙伴工程款1.5亿,欠供应商贷款1700多万。

红崖谷玻璃桥上的监控摄像头。新京报记者张胜坡摄

“很多商铺见游客稀少,也纷纷关门不干了。以前我们还做些扶贫工作,现在连自己都自身难保了。”齐立会说。

封停通知到底要持续到什么时候,景区如何整改才能通过验收?这些问题至今没有答案。白石山景区副总经理江静春表示,他曾数次到省安委办询问相关事宜,但工作人员并未给出明确答复,“让我们不要太看重这点儿小钱(指封停栈道给景区带来的损失),回去等通知”。

难产的省标

多位景区负责人告诉记者,玻璃栈道被封停后,起初大家并没有觉得事情有多严重,甚至一度有信心能迅速完成整改。

关于玻璃栈道封停的“紧急通知”下发后不久,河北省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了《全省玻璃栈桥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地方政府指导企业完善相关建设备案、质量检测和安全评估手续,并组织复查验收,“对企业提出的验收申请,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验收、不得拖延,严禁不作为,慢作为”。

“当时告诉我们只要验收通过就可以恢复营业。”狼牙山景区一名负责人表示,去年五月,县政府的确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狼牙山的玻璃观景平台进行过一次验收,验收通过后,观景台开放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又被叫停。

7月9日,河北省旅发委、安监局、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称,对于手续齐全的玻璃栈道类项目,相关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据河北省《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营。

据河北省政府官网信息,该标准对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建设材料、设计、施工、验收、检测与评定,以及运营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规范,“是国内第一部专门规范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标准,标志着河北省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设计建设管理从此有据可依。”

红崖谷景区负责人刘奇奇作为景区代表参与了标准制定的全过程,据他介绍,标准制定过程中,相关专家、玻璃栈道建设公司和景区围绕玻璃栈道的荷载量产生了分歧,专家认为玻璃栈道的荷载量标准应达到公路桥的要求;建设公司和景区则认为,景区的玻璃栈道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没有必要按照公路桥的标准建设,否则只会徒增建设成本,降低游客的旅游体验。

“政府最终采纳了专家们的看法,要求已有玻璃栈道根据运营情况进一步控制登桥人数。”刘奇奇说。

2018年8月1日,由河北省住建厅、质监局、旅发会、安监局共同组织制定的《景区人行玻璃悬索桥与玻璃栈道技术标准》正式出台。

“标准出台后,我们立即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等部门依据标准对玻璃栈道进行了自检自验。”江静春说,但不久,他在去省里询问验收事宜时就被告知,标准要暂停使用。

当年9月29日,上述组织制定标准的四个部门再次联合下发通知,称有专家对标准提出了修改建议,将组织主编单位按专家建议对标准进行“局部修订”,原标准暂停实施。

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石家庄铁道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教授李运生告诉记者,当时编撰标准时比较匆忙,国内外关于玻璃桥都没有现成的可供参考的标准,考虑到景区的玻璃栈道都封停着,编写完成并经省内专家审议后就颁布了。

“后来又想开全国专家会,报住建部审批,需要一个周期。”李运生表示,去年11月份,标准经过全国专家评审,修订后,年底报住建部审批报备,并根据住建部的意见进行了完善。

“标准暂停使用后,目前还没有恢复实施。”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参与标准制定的科长方斌告诉记者,国家住建部标准司已经完成了对标准所涉“强制性条款”的审查工作,省里也根据相关意见完成了修订。

“我们作为标准的编制管理单位已经基本完成了标准制定工作。”方斌说,接下来“要看省里相关厅局的意见,还得征求省里领导的意见”才能决定标准何时能重新发布。

“现在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

国家标准亟待出台

河北省玻璃栈道类项目一律封停,在建项目全部冻结的背后,是此类项目在各省份和国家层面都“没有建设标准,没有验收依据,没有监管主体”的尴尬现实。

据新京报记者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都存在玻璃栈道类项目。

“据我们了解,没有一个省份明确应由哪个部门主管玻璃栈道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会长王凤武告诉记者,玻璃栈道属于新生事物,由于受游客喜欢,有市场需求,近些年在景区遍地开花。

但是,玻璃栈道类项目在行政管理层面一直处于一种尴尬境地。由于无人定性,管游乐设备的质监部门,管公路桥梁的城建、交通部门,管一般建筑物的住建部门,都对玻璃栈道类项目“敬而远之”。

“现在的行政管理现状是,有风险的事情,谁都不愿意管。”王凤武说。

狼牙山景区一位负责人记得,2016年,狼牙山的玻璃观景平台正式开放前,景区曾找到县旅游局、安监局、住建局、质监局等部门,希望由他们给观景平台出具一份验收意见,但是没有一个部门愿意出面。最后,不得不由景区管委会领导“撮合”上述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在景区开了一个“评审会”,由专家出具了一份“论证意见”,证明“玻璃观景平台及栈道工程安全可靠,可以正常使用”。上述部门的负责人则只在“评审会签到表”上签了名字。

承接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建设企业也希望国家能尽快出台建设标准,明确主管部门。一家玻璃栈道项目施工企业的负责人侯耀军认为,此类项目的首要安全问题在于岩土勘测,但国家目前并没有明确具体需要依据哪些规范。

“需要(政府)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告诉大家到底依据哪个标准。”侯耀军说。

侯耀军表示,目前玻璃栈道建设市场的“乱象已很严重”,各类建设公司充斥其中。“有资质没资质的公司都进入了市场。”据他介绍,国内真正具有相关建设资质的公司在40%左右,并不能完全满足当下景区对此类项目的需求,有些景区“病急乱投医”,可能会找“滥竽充数”的公司承担建设业务。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随着大众旅游时代到来,我国旅游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秩序不规范、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应强化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玻璃栈道等设施设备的监管。

今年8月,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成立了栈道游步道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目前的主要工作就是尽快制定一项关于玻璃栈道类项目的建设标准。

“虽然我们只能制定团体标准,没有法律效力,但有总比没有强。”王凤武说,标准制定完成后将会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作参考,以期能推动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标准。

郑州一幼儿私自圈占人行道当院子是否被处罚?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一幼儿园私自圈占人行道,设栅栏建起个小院子,执法人员多次劝阻却拒不整改。昨日(5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执法局国基路执法中队对这家幼儿园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栅栏强制拆除、暂扣。

昨日上午,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与沙门西路交叉口,一家名为“赛丽斯”的幼儿园门前,一块长约10米,宽约4米的区域,四周被围上铁栅栏,隔出一个小院子。而“院子”里堆放着各种儿童游乐设施。

据金水区执法局国基路执法中队相关负责人称,今年4月底,郑州市金水区宏明路上新开了3家私立幼儿园。而3家幼儿园都在人行道上私自设铁栅栏,占了人行道约4米宽的距离,导致行人出行不便,多次遭到附近居民的投诉。该中队接到投诉电话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劝导,其中2家幼儿园主动拆除了铁栅栏。但唯独这家幼儿园拒不整改。无奈,该执法中队联合国基路街道办事处对其进行了强制拆除。但是,当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该幼儿园拆下的铁栅栏再次被安上。

昨日,金水区执法局国基路执法中队来到该幼儿园,对其下发处罚3000元行政罚款的处罚单,并将铁栅栏予以拆除,装上执法车全部运走,暂由该执法中队扣留。

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文件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第七条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下列内容的有关材料:

(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

(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

(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

(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

(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报请审批前,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起施行。

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编制。

第十八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三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和文物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三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立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

(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

(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

(五)允许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

(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哪些特种设备是必须强制检验的?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承压类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包括:设备运行前进行检查,设备运行时记录运行记录并检查设备运行状况,设备发生故障时立即停止运行并上报主管领导,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时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撤离操作现场。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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