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2022,自2022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2022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方案出版社出版发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19前言编辑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2年工程建设标准标准制订修订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根底上,修订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那么;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根底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那么1.0.1为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2.0.2自然层floor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2.0.3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外表至上部结构层上外表之间的垂直距离。2.0.4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0.15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2.0.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2.0.r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2.0.18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2.0.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臵的部件。2.0.20门廊porch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2.0.21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平安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2.0.23主体结构接受、承当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平安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2.0.24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2.0.25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2.0.26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2.0.27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臵的空间。2.0.28露台设臵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臵的饰面保护构造。2.0.30台阶step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臵的阶梯形踏步。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臵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臵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0.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3.0.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 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3.0.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 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 应计算1/2 面积。 3.0.16 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有 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 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 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 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3.0.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 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3.0.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1.20m 及以上至2.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 构净高在1.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0.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 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 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净高在2.1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3.0.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3.0.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 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 面积。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 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 积内计算。对于上下联跨的建筑物,当上下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 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 层,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3.0.27 以下工程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 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到达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 〔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GB/T 50353-2022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50353-202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2022 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50353-2022〕的根底 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 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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