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式家具的风格特点及特点先生品评家具

我国家具经过不断地变化、演进和发展,到了明代,进入了完备、成熟期,形成了独特的风格,被世人誉为“明式家具”。由于明代的细木家具用材都是坚固耐久的硬木,所以遗留至今的精品为数不少,从而可以让我们直观全面地了解明式家具的发展进程。明式家具的品种式样丰富多彩,按其功能可分为椅凳类、桌案类、床榻类、柜架类和其他类。家具的风格特点又可用王世襄先生品评明式家具的“十二品”概之。十二品为“简练、厚拙、圆浑、秾华、文绮、妍秀、劲挺、柔婉、空灵、玲珑、典雅、清新”。

清代家具有不同于明式家具的独到之处。其总体尺寸要比明式家具宽大,形成稳定、浑厚的气势。而样式也十分丰富:有床座榻,屏灯笼,箱橱柜,椅凳墩,桌几案等。例如新兴的太师椅就有多种式样,至于靠背、扶手、束腰、牙条等新形式,更是层出不穷。装饰上求多、求满,常运用描金、彩绘等手法,显出光华富丽、金碧辉煌的效果。而在家具的作工方面,又有京坐、广作、苏作之分,使清代家具完全系统化、风格化。

清代家具的风格特点,在以上家具品种、造型、装饰等项里,大致都已讲到,现在只概括地作一小结。

清代家具,经历了近三百年的历史,从继承、演变、发展,以至形成为自己的独立风格,这当然有它特殊的背景与经历,乃至独立存在的特色。

清代家具的发展至风格成熟为"清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清初至康熙初,这阶段不论是工艺水平、还是工匠的技艺,都还是明代的继续。所以,这时期的家具造型、装饰等,还是明代家具的延续。造型上不似中期那么浑厚、凝重,装饰上不似中期那么繁缛富丽,用材也不似中期那么宽绰。而且,清初紫檀木尚不短缺,大部分家具还是用紫檀木制造。中期以后,紫檀渐少,多以红木代替了。清初期,由于为时不长,特点不明显,没有留下更多的传世之作,这时期还是处于对前代的继承期。

第二阶段是康熙末,经雍正、乾隆,至嘉庆。这段时间是清代社会政治的稳定期,社会经济的发达期,是历史上公认的"清盛世"时期。这个阶段的家具生产,也随着社会发展、人民需要和科技的进步,而呈兴旺、发达的局面。这时的家具生产不仅数量多,而且形成为特殊的、有别于前代的特点,或叫它风格。这风格特点,就是"清式家具"风格。

1.造型上浑厚、庄重

这时期的家具一改前代的挺秀,而为浑厚和庄重。突出为用料宽绰,尺寸加大,体态丰硕。清代大师椅的造型,最能体现清式风格特点。它座面加大,后背饱满,腿子粗壮。整体造型像宝座一样的雄伟、庄重。其它如桌、案、凳等家具,也可看出这些特点,仅看粗壮的腿子,便可知其特色了。

2.装饰上求多、求满、富贵、华丽

清中期家具特点突出,成为"清式家具"的代表作。清式家具的装饰,求多、求满、求富贵、求华丽。多种材料并用,多种工艺结合。甚而在一件家具上,也用多种手段和多种材料。雕、嵌、描金兼取,螺甸、木石并用。此时家具,常见通体装饰,没有空白,达到空前的富丽和辉煌。但是,不得不说,过份追求装饰,往往使人感到透不过气来,有时忽视使用功能,不免有争奇斗富之嫌。

第三阶段是道光以后至清末。道光时,中国经历了鸦片战争的历史劫难,此后社会经济日渐衰微。至同治、光绪时,社会经济每况愈下。同时,由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文化、以及教会的输入,使得中国原本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发生了变化,外来文化也随之渗入中国领土。这时期的家具风格,也不例外的受到影响,有所变化。我们看,现在颐和园里的部分家具,接受了外来影响最为明显。这种情形,作为经济口岸的广东最突出,广作家具明显地接受了法国建筑和法国家具上的洛可可影响。追求女性的曲线美,过多装饰,甚至堆砌。木材也不求高贵,作工也比较粗糙。本章也收进几件,以作对比和欣赏。

总之,我们所谓清式家具,乃是指康熙未至雍正、乾隆、以至嘉庆初的清代中期,是指这一段清盛世时期的家具。

这段盛世家具风格的形成,的确与清代统治者所创造的世风有关。表现了从游牧民族,到一统天下的雄伟气魄,代表了追求华丽和富贵的世俗作风。由于过份追求豪华,而带来一些弊端,也是存在的。但是,清式家具,利用多种材料,调动一切工艺手段来为家具服务,这是历来所不及的。所以我们说,清式家具有许多经验可谈,也有许多优点可取。其风格独特,便是最为有力的证明。

清代家具的年代判定,有两个既定的系统可以作为理论基础与基本准则。 一、对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 《明式家具研究》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方法,将明式家具依其风格式样、用料和结构特征大致地判定在明初至明中期、明中期至明晚期、明晚期至清前期三个历史时期内。 二、对清式家具的年代判定。 《中国美术全集·工艺美术篇;竹木牙角器》一册中,提出将清代家具分为清初、乾隆、嘉道、晚清四个时期。凡木质和做工接近明代的,列为清初;凡制作新颖,质美工精的都称乾隆制品;凡制作近似乾隆,矩矮虽存,但工料不够精良的,则认为嘉庆、道光制品;同治大婚时所制一批以雕刻肿鼻子龙装饰为特点的桌、案、几、椅、凳、床、柜等,和光绪二十年至三十年市上流行的大批进入颐和园的造型更为拙劣的家具,是晚清制品。 以上两个判定准则中,有一部分(清代的明式家具)出现重叠,但并不冲突。本文以两个准则为基础,将所收录的家具分别划为明清之际(大致在明崇祯至清顺治年间)、清早期(大致在康熙至雍正年间)、清中期(大致在乾隆年间)、清中晚期(大致在嘉庆道光年间)、清晚期(道光以后)五个历史时期,分界是一个有纵深的面,而不是一条线。 依据家具的风格式样来判定年代的早晚,并不能说是一个最理想的方法,它不能像瓷器那样,判定准确到某一年号,而且受人的主观因素影响,更需相当的实践经验。我们知道,家具历史上有晚期制作早期式样的情况,尤其一些经典的明式家具,自明代至清晚、民国时期一直原样不动地制作。此外,历代都存有由旧料改作,旧家具改式样等问题,使得有些家具的式样特征与用料、作工的时代特征相悖,给断代造成了困难。当今有些闻名遐迩的明清家具,其准确制作年代仍困扰着学术界。但是,像自然界其他领域的科学研究一样,任何理论的科学性都是与人的认识水平相对而言的,应该承认它的时间性。明清家具虽然距今时间不久远,看似简单的年代判定,却具有特殊的难点,直至今日仍是一个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而且没有找到更好的方法,因此,前面所述的两个判定清代家具年代的划分标准,是实事求是和可行的。不少人不仅喜欢把家具的年代定得偏早,而且在并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将某些旧家具的年代标得精确到某一年号,这种超越认识水平、自欺欺人的做法并不可取,更不可信。此外,人们也逐渐意识到,以往普遍存在对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早,而对清式宫廷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晚的现象,值得引起注意,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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