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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我市物业服务总体水平,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新沂市经济发展局、新沂市房产服务中心、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沂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经规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物业公共服务费

(一)管理要求

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充分考量项目属性、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科学合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报价。

住宅销售时,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等内容,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向市经济发展局、市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属地街道进行备案。

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小区,根据建设的年代、建筑规模大小、配套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服务的等级和收费标准。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和老旧小区在商定物业费时须考虑物业服务成本可适当降低物业等级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既有住宅未成立业主大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标准需要调整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与监督下进行。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

(二)收费标准

1、非普通住宅(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容积率等于或低于1.0的住宅小区等)和非住宅(办公用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及满足部分业主需要或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不带电梯):一级服务0.3元/㎡.月,二级服务0.4元/㎡.月,三级服务0.5元/㎡.月,四级服务0.55元/㎡.月,五级服务0.6元/㎡.月。

带电梯的普通住宅(含电梯维保费和年检费):一级服务0.8元/㎡.月,二级服务0.9元/㎡.月,三级服务1元/㎡.月,四级服务1.1元/㎡.月,五级服务1.2元/㎡.月。

普通住宅的储藏室、车库不得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之内,但改变设计用途用于居住的除外。普通住宅小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不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参照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政策执行。

各类别的收费标准下浮不限,物业服务等级按《新沂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新房发〔2018〕8号)执行。

二、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

(一)汽车停放费

地面车位不超过40元/月·辆,地下车位不超过30元/月·辆。占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费。

汽车临时停放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按1元/小时收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24小时内连续停放最高收费10元。超过24小时的按以上标准重新计费。

(二)车位租金

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地下车位进行出租的,车位租金标准最高为每车位每月100元,可以下浮,下浮不限。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的,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授权使用,收取租金依据人民防空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车位租金标准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其他服务收费

(一)公共能耗

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已取得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或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公共能耗费后,不得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电梯费。

(二)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并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进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清运公司代为清运,清运处置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合同约定。清运处置费不得与物业公共服务费等费用搭车收取,业主(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收取清运处置费。

四、有关要求

(一)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人员架构组成及数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若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的,业主有权拒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公布财务收支状况,将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经营设施收益、公共能耗费用等单独列账,并进行公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15天。公示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公示材料妥善保管,以备业主及有关部门查询。

(二)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现行小区物业收费项目为: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其他服务收费(公共能耗费用、装修垃圾清运费等)。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卡(电梯门禁卡)和1张车辆门禁卡(蓝牙)。业主申请免费卡之外门禁卡的可以收取制卡工本费。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经发局、住建局(房产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对全市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和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对投诉率高、问题反映集中和达不到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进行处罚,并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降低收费标准等措施。

(四)建立托底保障机制。对辖区内无物业管理的小区(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下)的实施属地管理。对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建立物业服务站,开展以保洁和维护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服务,或直接委托专营公司,力争实现物业管理服务的全覆盖。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文件下发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的,继续按原合同执行。

附件:

1、新沂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2、新沂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新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抄送: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办,新沂经济开发区、锡沂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理处

新沂市经济发展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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