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设施项目申报

开个游乐场需要什么手续证件?

1、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10、游艺机种型号、彩色照片、游艺方法文字说明材料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11、游艺机机种来源说明材料;

12、游艺机机种目录单;

13、奖品目录单;

14、游艺机房奖品展示柜(橱)全景彩色照片;

15、实行俱乐部会员制的还应当提供俱乐部章程和会员卡等有关材料。

扩展资料

游乐场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以下四个部门:工商、国税、消防和卫生防疫。另外,因不同地区差异,其需求也不尽相同。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只要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成年人,智力正常),就能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

2、身份证和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的还得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如必要办的话)的原件和复印件。  

6、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

求一份项目建议书范本

引言】

  《大型游乐场项目建议书》涉及项目的整体规划,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市场分析、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项目定位及规划、项目实施进度、项目组织与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预测与分析、效益分析、风险分析等方面,把项目投资的设想变为概略的建设方案和投资估算,为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打下基础。该项目建议书可用作地方招商局在招商引资时,提交引资项目概况到当地政府;用作较大项目的申报时,大项目要先做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才能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用作向地方政府前期提交项目,用作项目获得政府方面的支持。

  成都中哲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拥有国家发改委颁发的各个专业的甲级、乙级、丙级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可协助客户出具针对立项、备案、审批、核准、融资、贷款、合作等项目所需的各类专业报告。公司具有丰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及商业计划书等项目编制经验和优秀的专家技术团队,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优质的咨询服务。

【大型游乐场项目建议书大纲】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项目概述

  1.2项目单位介绍

  1.3项目优势

  1.3.1政策优势

  1.3.2资源优势

  1.3.3运营管理优势

第二章项目背景和必要性

  2.1项目背景

  2.2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行业与市场分析

  3.1游乐场行业现状

  3.2游乐场行业发展趋势

  3.3游乐场行业市场前景

第四章项目选址

  4.1项目选址

  4.1.1选址原则

  4.1.2建设地点

  4.2项目区概况与优势

  4.2.1交通

  4.2.2人口

  4.2.3经济

  4.2.4社会发展

  4.2.5特色资源

第五章项目定位与规划

  5.1项目定位

  5.2项目规划

第六章项目进度

  6.1前期准备阶段

  6.2施工建设阶段

  6.3项目招商阶段

第七章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1建设规模和内容

  7.2设备方案

第八章项目组织与管理

  8.1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8.2项目管理

  8.2.1劳动定员

  8.2.2管理团队建设

  8.3人力资源管理

第九章投资方案与资金筹措

  9.1编制依据

  9.2项目总投资

  9.3投资估算

  9.4资金筹措方案

第十章财务预测与分析

  10.1财务基本假设

  10.2项目盈利模式

  10.3财务分析

  10.3.1收入估算

  10.3.2利润估算

  10.3.3现金流量预测

第十一章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11.1推动当地娱乐产业发展

  11.2发扬当地文娱特色

  11.3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第十二章风险分析

  12.1财务风险

建一个游乐场需要什么手续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去当地县(区)级的文化部门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如果必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也必须办理,然后才能办营业执照。

  首先,要确定是个体户营业执照还是公司企业营业执照.

  一、如果是个体户营业执照,步骤如下:

  1、首先去工商部门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你的游乐场名字),同时咨询一下工商部门,告诉他们你的游乐场的经营面积,看看是否需要办理消防。(我这里200平方米以上的要去办)

  2、拿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别的资料(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文件以及租赁合同的复印件,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等),去当地的县(区)级的文化部门申请《娱乐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办消防的,同时去当地县(区)级消防部门申报办理《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如果游乐场内还销售食品,那么在办上面两个证件的同时还得到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3、办好《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如必要办的话),去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大概资料:本人证件相片、身份证和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文件,如果是租的还得租赁合同及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如必要办的话)的原件和复印件。

  4、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办《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房产证明文件、租赁合同、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

  二、如果办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要去当地工商部门具体咨询。

在超市旁边设立一个游乐场需要什么证件

申请开办营业性文化游乐场

批项目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2、《XXX地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审批总时限:20日(区文化局审批时限10日,含公示时限,市文广局审批时限10日。)  

申办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未犯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列举的违法犯罪行为;  

3、不得设立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  

4、房屋类型应当是适合娱乐场所的文体娱乐、商业、旅馆用房;  

5、有与游乐内容相适应的营业场地和配套设施;  

6、消防设施齐全有效,出入口设置明显指示牌,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合理,室内营业场地在1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两个以上出入通道,门向外开启;  

7、夜间开放的,有必要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8、游乐器具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9、卫生、通风等设备符合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10、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1、有必要的管理制度;  

12、文化游乐场内开设其他项目的,还须符合该项目的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  

1、XX市文化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声明书;  

4、申请项目所在地方位图;  

5、营业场所1比100的建筑平面图;  

6、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环境噪声监测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证明文书;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9、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和出租人的房地产权证;  

备注:  

1、申请开办文化经营项目的场地无房产证的,提交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2、消防部门出具的意见书须注明以下内容:

(1)单位全称

(2)经营地址和楼层

(3)经营面积

(4)经营项目

(5)验收结果应为"合格"、"基本合格"或"同意使用"、"同意开业"。意见书附有整改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同时上报整改情况。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须携带该材料原件以备核对。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怎么填

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选择综合申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注意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必须先进行增值税申报。点击文化事业建设费选项后需先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附表1,填写当期取得的按规定可以从计费收入减除的相关价款,然后保存。保存附表,进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写界面,填写后保存,系统会提示是否立即进行申报,确认的话点击下一步,然后再保存,提交申报即可。

二、分析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文化事业建设费,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和服务业税目广告业征税范围内业务。对娱乐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范围,暂限于除仅供少年儿童的游乐场或项目、其他游艺项目外的其他列举娱乐项目。

关于游艺(游戏)厅国家对其的有关规定?

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经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有关听证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经营

  第十三条

  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七条

  营业期间,歌舞娱乐场所内亮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

  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一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卫生规范,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第二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提供娱乐服务项目和出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出示价目表;不得强迫、欺骗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商品。

  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互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有权向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应当记录,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二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2年内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与消费者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解决;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娱乐场所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明知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发现其亲属参与、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的;

  (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不依法取缔,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通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包庇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通风报信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和在娱乐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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