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修公司、包工头该如何划分责任?

业主装修房屋,一旦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则很容易发生纠纷。那么业主、装修公司、包工头该如何划分责任?

基本案情

装修工人在施工中受伤 要求装修公司、施工方、业主赔偿引起纠纷

业主秦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设计施工合同,将自家房屋装修的设计、施工等全部委托给该公司完成。设计完成后,某装饰公司将具体施工部分分包给陈某,由陈某负责整个施工过程。陈某又将该工程中的水电改造部分交由马某进行施工,由马某自带工具,陈某提供施工材料。在施工中,马某从房屋内的楼梯上摔伤。事发后同日,马某被送至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双肘部挫伤,右肘桡骨小头骨折。手术治疗出院后,马某因未获赔偿,将业主秦某、某装饰公司以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业费等损失。

马某认为,自己施工的工地系某装饰公司承包,并由工头陈某带队施工的。自己是被陈某派活儿,到业主家进行装修,按照日工结算的。自己和陈某形成的应为雇佣关系,但因陈某没有合法资质,某装饰公司与陈某应是自己的共同雇主。由于该公司与陈某未能提供安全生产的条件以及防护措施,故应对自己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马某表示,业主秦某有义务保证施工现场安全。因秦某作为定作人在装修过程中改变了房屋内的结构,才导致自己摔下时直接砸在了新增的墙体上,加大了其受伤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因秦某存在定作、指示的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业主

定作人无需对承揽人的施工风险承担责任

庭审中,业主秦某答辩称,自家房屋的装修设计、施工均由某装饰公司承揽,双方为加工承揽关系。秦某本人是定作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秦某认为,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其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关于其中的风险,承揽人须自行承担。某装饰公司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此外,秦某表示,自家房屋的设计工作也是由某装饰公司完成的,设计施工、改造也是按照设计的要求进行的,自己没有私自改造任何一部分,马某的受伤与自己无关。

装饰公司

装修工人与公司无关 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装饰公司答辩称,该公司与业主秦某以及自然人陈某之间均为承揽合同关系。虽然该公司将具体施工部分转包给了陈某,但由于家装工程并非建筑法领域的施工工程,不受资质限制,故对于施工部分的发包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该装饰公司认为,在该公司与陈某的法律关系中,该公司是定作人,不应对陈某承揽的工作承担责任。

马某是陈某找来的施工工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公司已将装修施工部分工程转包给陈某,马某是陈某雇佣的,与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方

与装修工人不存在雇佣关系 双方亦是承揽关系

陈某表示,自己与马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双方也应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雇佣关系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陈某与马某之间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也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某答辩中表示,自己曾多次将承包到工程中的水电部分交给马某施工,马某会邀约其他工友与其一起进行作业,由陈某提供材料,马某及其工友自带工具。陈某在施工前告知施工人员施工一日的报酬标准,完工后根据施工天数给工人结算报酬。陈某认为,双方之前仅仅建立过承揽关系,马某以雇佣关系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受伤损失赔偿金,缺乏依据。

陈某认为,即便双方是雇佣关系,也要证明自己有过错才能根据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马某并未取得电工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前也从事过类似施工工作,应知晓施工风险,更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谨小慎微,防护自身安全,故其对自己从摔落之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判决

装饰公司未尽到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义务 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承担责任的主体认定。

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秦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负责涉案房屋的设计以及装修现场的管理和施工,陈某是某装饰公司联系并入场施工,房屋内新增墙体是某装饰公司设计并联系人员施工,在马某入场工作时已存在。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秦某委托某装饰公司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对施工现场并不具备实时的掌控能力,不存在选任、指示过失。马某经由陈某联系、组织到工地作业,使用陈某提供的部分工具和材料,在陈某承包的装修工程中从事改造水电工作,马某的工作时间、场所、工作的具体内容均由陈某安排和指定,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是完成一次或者这一阶段的工作任务后按照作业天数统一结算,该情形符合雇佣法律关系的特征,故马某与陈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马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的陈某应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某装饰公司作为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与马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在转包涉案工程时,未尽到对陈某的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义务。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亦未就其具有承接该项工程的资质与施工能力予以举证,某装饰公司与陈某应当就马某的合理损失依其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马某作为成年人,此前从事过类似施工工作,其应知晓施工风险,更有义务在施工过程中谨小慎微,防护自身安全,故其对自己摔落的后果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某装饰公司及陈某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由某装饰公司及陈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马某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提示

业主是否担责需区分不同情况

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不断提高,房屋装修成为大家越来越重视的一个环节。在装修房屋过程中,如果装修工人受伤,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一般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业主选择具有相关装修资质的装修公司或者工程队,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业主秦某委托具备资质的装修公司设计、施工,在这种情况下,装修工人受伤,业主作为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但业主如果选择了没有资质的装修队或工头装修,装修工人在施工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施工队要承担主要责任,业主也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赔偿责任。

如果业主是直接雇佣装修工人进行装修,由业主提供材料,向装修工人结算人工费,那么业主和装修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河北工人报消息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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